合约到期,加盟商不续约仍使用“金字招牌”?法院:停止侵权!
在美食市场“神仙打架”的时代
响当当的名号自是食客们“避雷”的法宝
然而知识产权纠纷也纷至沓来
合约到期
加盟商却舍不得“金字招牌”
作为在岳阳经营多年
在本地小有名气的定三毛烧烤
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
岳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定三毛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后简称“定三毛饮食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了店铺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
2011年9月,刘某接手了定三毛饮食公司的一家烧烤加盟连锁店。2014年8月,定三毛饮食公司与刘某续签烧烤加盟连锁店加盟协议,许可期限为三年,明确约定“许可终止后烧烤加盟连锁店不得继续使用任何涉及定三毛专用权的执照、招牌、广告、物品、服装、装饰、装修、企业文化等,否则定三毛饮食公司有权要求烧烤加盟连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整”。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2017年8月,合同许可期满后,烧烤加盟连锁店未与定三毛饮食公司续签加盟协议,但仍在继续使用定三毛饮食公司的商标标识及企业文化。定三毛饮食公司以烧烤加盟连锁店侵害商标权为由向岳阳中院提起诉讼。
法官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01续签期满后烧烤加盟连锁店继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原告注册了店铺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续签协议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各方当事人均依约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8月,原告与被告协议终止后,因双方当事人未继续签订加盟协议,被告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仍继续在店铺门头、店内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并经营与原告相同的餐饮业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02如果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原告有权在合同期满后授权加盟商是否继续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权,并决定授权期限、协商续签加盟费等相关事宜。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续签协议的约定即许可终止后被告不得继续使用任何涉及原告专用权的执照、招牌、广告、物品、服装、装饰、装修、企业文化等,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整,该约定经双方签字确认,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合意,法院认可该协议的效力。根据上述约定,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0万元的请求。另考虑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所必须支出的律师费等维权开支,酌定认定为5千元。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条,岳阳中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10.5万元。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与被告续签加盟协议。
小编在此提醒各位商家
经商之道
诚信第一
切不可为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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