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在先著作权保护好商标 | 论版权的重要性(附商标案例)
案例一:
喜茶小男孩美术作品无效商标案:
“ ”的创作灵感来源于喜茶当时推出的芝士奶盖产品的特点,体现为一个小男孩打开杯盖、倾斜杯身45度角大口饮喜茶的造型,消费者只有以这个姿势品尝喜茶,才能使奶盖和饮品同时进入口中,品尝到喜茶独特的风味,该图案经喜茶公司的大力宣传,广为人知。
案例二:
建设银行行徽异议商标案:
因认为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一枚图形商标(第45620488A号)与其商标近似且侵犯其著作权,在该商标公告期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损害,故商标局决定:第45620488A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小编查询,目前该枚商标进入不予注册复审流程。
法院或商标局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在先著作权并给予保护时考虑的因素有:
(1)他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对象应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该作品尚处于保护期内;
(3)系争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具有接触上述作品的可能性;
(4)系争商标标识本身与他人主张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
版权和商标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版权具有保护时间长,保护范围广,下证速度快的优点,可以有效证明原创。
商标注册就如盖一座房子,虽拥有居住权,但无法确认是否违章建筑,版权登记就相当于房屋的权属证明,能证明建筑的合法性,所以建议最好商标和版权同时保护,双重保障,更有力的维持品牌的稳定性和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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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同。
通过网上递交无效宣告请求的,正副本应当一致,上传一份文件即可。若正副本不一致,不可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建议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办理。
来源: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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