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痛失“机智过人”商标,只因他人“趁早”
随着时代发展,商标对于企业和经营者来说越来越重要。商品入市,没商标的话一是很容易侵权他人品牌吃官司,二来名气做大再想保护很有可能为时已晚,要么是被人家早一步抢注或者没办法注册,面临更名的尴尬境地老话说的好,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这里给大家分享个小案例 。
第44279690号“机智过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中央电视台
被异议人:北京机智过人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央电视台对被异议人北京机智过人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4279690号“机智过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机智过人”,指定使用于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907299号、第25907298号“机智过人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8类“付费电视节目播放;电视播放”、第41类“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其“机智过人”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机智过人”在先栏目名称权,但经查,被异议人已持有的第23864169号“机智过人”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异议人《机智过人》栏目的开播时间,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第23864169号“机智过人”商标申请之日前,其《机智过人》栏目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第23864169号“机智过人”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我局难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系不当利用了异议人栏目名称的知名度,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商标及抢注其知名节目名称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79690号“机智过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3月24日
案件启示
案例中可以看出商标在先申请的重要性,虽然商标被抢注,国家有相应的补救措施,通过异议、无效等手段来争取挽救,但这些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与精力,而且最终结果还不一定能达到自己的预期所以,还是建议,商标能早点注册千万别拖,正所谓“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专业知识分享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来源:IP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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