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集团诉“YILI伊利”商标案
案例情况概述
2015年2月5日WenLi(本案被申请人)在欧盟申请注册商标(编号013714316,下称“争议商标”)。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集团(本案申请人,以下简称“伊利集团”)以“恶意注册”为由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EUIPO”)提出商标注册异议,理由是争议商标与申请方在先注册的欧盟注册商标第5793443号
下称商标1号)和国际注册商标第1097761号
(下称商标2号)存在混淆的可能。
然而EUIPO的异议部门于2016年10月28日裁定驳回了伊利集团关于商标权的异议。伊利集团不服该决定,遂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异议部门所做的决定。EUIPO第四上诉委员会经审理,于2017年9月14日裁定驳回伊利集团的上诉,这才导致伊利随后再次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伊利集团于2018年7月2日,针对WenLi所注册的争议商标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裁定,判定原告胜诉,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因篇幅关系以及异议程序未遂,以下主要介绍无效宣告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诉讼:伊利集团提起的无效宣告诉讼所援引的法律规定是《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第1款(b)项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或者在侵权诉讼中基于反诉宣告欧盟商标无效:(b)申请人提交商标申请时具有恶意。”
围绕着被申请人WenLi的恶意问题,申请人伊利集团提交了大量证据,经归纳,其理由及依据主要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1.伊利企业和商标的知名度
伊利集团出具了大量证据以证明伊利企业在中国和全亚洲的商誉、伊利品牌的商业价值以及伊利商标的知名度。
2.被申请方对伊利企业和商标的知情
伊利集团出具了对WenLi个人信息情况的调查报告,证据显示其在2009年仍为中国国籍。通过大量证据推断,WenLi青少年时期在中国居住,对于作为中国首屈一指的乳制品企业伊利集团很大程度上知情,故可推定其了解伊利商标的用途。公证人员与WenLi的通话记录也表明,其汉语非常流利。
3.WenLi注册的集团的业务范围
通过ebay网站、企业住所等信息查询,伊利集团指出WenLi所注册的集团LiCan Int’l Investment Company Ltd and Lican Int’l Investment Co.,LTD.的主营业务是进口磁铁、管道部件和其他低成本硬件的零售,其在争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领域没有经营活动,WenLi也没有经营过任何牛奶、乳制品甚至是饮料和食品业务。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任何商业逻辑。
申请人由此认为,WenLi注册争议商标出于恶意抢注,而非用于所涉商品类别的经营。
被申请人WenLi针对上述无效宣告申请作出了答辩,主要抗辩理由为:
WenLi主张,不能因为其幼年在中国生活就认定其熟悉伊利集团的经营活动,其对伊利集团并不了解,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声誉和知名度,甚至也无法证明在中国具有知名度。
争议商标的英文字母部分“YILI”与中文部分“伊利”相对应,而中文“伊”为新时代的开端、“利”为商事顺利兴隆的含义,传达了被申请人自身的愿景与理念,与申请方的商标无关。
对于尚未涉及牛奶、乳制品销售的指摘,WenLi表示,虽然暂时没有开展乳制品业务,但其在2008年至2009年运营过一间餐厅。此外,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关于个体经营“YILI酸奶”的费用估算会计报告。
特别地,WenLi指出,申请人在中国国内也没有采取措施保护拉丁字母“YILI”,且申请人计划在欧洲开展业务的是“YEALE”标识。据此,WenLi认定申请方之前并无将“YILI”作为商标保护的行为或意图,因而被申请方也不可能存在注册该商标的恶意。
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各自主张及在案证据,以及对《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第1款b项中“恶意”的解读,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
1.有充足的、第三方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伊利集团在食品行业的知名度,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拉丁字母“Yili”已经和汉字“伊利”一同作为一个整体被认定为中国排名前23位的商业品牌。伊利集团是否在所有场合使用拉丁字母“Yili”不是核心问题,因为拉丁字母“Yili”已经和标志一同被视为一个商业品牌的整体,得到专业品牌数据库BrandZ和众多国际媒体的承认。
2.没有任何商业逻辑可以支撑被申请人为在伦敦开展自制酸奶业务,从而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
3.争议商标的注册商品与申请人所处的行业相同,均为食品行业,尤其是乳制品行业。
4.被申请人曾拥有中国国籍,其关于争议商标的含义的抗辩反映其具备中文基础知识,其对选择“伊利”二字作为商标的解读恰恰反映出其对汉语的掌握。
综上所述,撤销部门认定被申请人WenLi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出于恶意,裁定支持申请人伊利集团的主张,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被告在欧盟注册的编号013714316的商标被撤销,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费用。
经验启示
通过本案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结果的比较来看,在欧盟维护商标权益需要科学地选择恰当的诉讼策略,而首当其冲的即是对欧盟法律的充分理解。
伊利集团之所以在异议程序中败诉,究其原因是对《欧盟商标条例》的理解存在偏差,这一点从其异议程序初审时未提供企业商标知名度证据就可见一斑。
在申请商标无效程序中,伊利集团显然做了更充分的准备,围绕《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的适用条件向撤销部门提供了全面的证据,为最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相关案例
邦世迪公司是国内较早专业从事医学营养相关产品的企业之一,拥有“沛可”“元沃”“邦世迪”等多个品牌医学营养产品,颇受消费者欢迎。2017 年,邦世迪公司因急需运营资金,经协商后于同年 9 月 7 日与北京佳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向该公司借款 200 万元。
2022-06-16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苏蟹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蟹阁公司)、上海赢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22-06-05
2019年10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天府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米业公司)在“京东商城”电商平台经营的“崇明岛食品旗舰店”中有多款商品均使用“五常”作为其搜索关键词,例如,在“www.jd.com”网站中输入“五常”,搜索结果中可见天府米业有限公司的“崇明岛”大米产品,点击其中名称为“2018年新米[当日订单2小时现磨直发]崇明岛大米500g包邮香米粳米赛东北五常稻花香大米农场大米”的产品,可进入产品详情页面,页面显示店铺名称为“崇明岛食品旗舰店”。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京东公司、天府米业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2022-06-05
李留伟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将“DW”标识印制在其生产的包装盒上并进行销售
被告人李留伟与其妻子赖某某自2016年3月起,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DW”标识印制在其生产的包装盒上并进行销售。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留伟及其妻子赖某某均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刑罚。李留伟在前罪缓期考验期内,又实施了将其制造的印有“DW”标识的包装盒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某房抓获被告人李留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留伟非法制造、销售的商标标识的件数尚不满五万件,判决被告人李留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本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为62512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2022-05-31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周大福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周大福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认定上诉人马某某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周大福公司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该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05-30
vivo遭遇商标侵权 某通某迪公司生产销售vivi牌手机销售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优品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唐迪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维沃公司诉被告优品通公司等在其生产的手机产品上使用“vivi”作为商标以及将“vivi”作为手机的品名,注册了域名为“vivi-china.com”的网站并宣传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同时在淘宝网通过数十家店铺进行大规模地宣传和销售;被告华唐迪讯公司在淘宝网上注册名为“华唐迪讯科技”的店铺,通过该店铺销售多款被告优品通公司生产的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以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并且销售数额巨大。
2022-05-24
抢注商标 | 涉“京天红”字号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宣判赔偿75万
近年,市面上出现了多家“虎坊桥京天红炸糕”门店,究竟谁才是“京天红”字号的合法权利主体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涉“京天红”字号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05-16

总 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总 部: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服务号

订阅号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粤ICP备2021174526号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粤ICP备2021174526号 SEO标签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