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193170号“樊登书童”商标异议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局长崔守东在“2021年度商标异议和评审典型案例”发布解读活动上指出,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是商标授权确权的重要环节,在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力提升审查审理质量,不断压缩审查审理期限,充分发挥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为加强以案说法的力度,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我刊开设“商标案例精读”专栏,独家刊发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案人员就商标局精选的24件对今后案件法律适用具有较强借鉴作用的商标异议和评审案例进行专业解读,介绍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中法条适用等方面的实践,帮助相关当事人依法高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聚焦主题: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姓名权
法条指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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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上海黄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市华魅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樊登书童
指定使用商品: 第25类“ 鞋( 脚上的穿着物);袜;服装;帽;领带;手套(服装);游泳衣;童装;皮带(服饰用);婚纱”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樊登商城”“樊登读书”“樊登小读者”商标近似,侵犯了樊登的姓名权。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樊登主持的节目、作品、个人荣誉,樊登读书广告宣传及线下活动信息,樊登的身份证复印件,百度百科关于樊登和樊登读书的介绍,电视台、媒体、杂志、报刊等媒体对樊登读书的报道资料等。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樊登为异议人品牌创始人及股东, 其姓名“樊登”及创立的“樊登读书”品牌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樊登书童”包含异议人股东姓名“樊登”,且含义与“樊登读书”相关,难谓巧合。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人在未经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股东“ 樊登”的在先姓名权。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中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异议程序中需要根据在案证据对姓名权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审查和认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予核准注册。具体到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需满足两个要件:
1.系争商标完整包含樊登的姓名。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樊登的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樊登主持的节目、作品、获得的个人荣誉、樊登读书的广告宣传及线下活动信息、樊登身份证复印件、百度百科关于樊登和樊登读书的介绍、电视台、媒体、杂志、报刊等媒体对樊登读书的报道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樊登为异议人品牌创始人及股东,其姓名“樊登”及创立的“樊登读书”品牌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樊登书童”包含异议人股东姓名“樊登”,且含义与“樊登读书”相关。
因此被异议人在未经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股东“樊登”的在先姓名权。
三、典型意义
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以品牌创始人及股东姓名作为商标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也正因此,有不少申请人将知名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姓名权人本人。与普通人姓名权不同的是,知名人物会吸引很多粉丝,进而形成粉丝的经济行为,并且在普通潜在用户中也提升了用户对产品的信任。更为重要的是,以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其品质无法得到保证,因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亦会侵害姓名权人的名誉权。对未经姓名权人许可,擅自申请注册以其姓名为主体的商标,从中获取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应予坚决打击。
来源:商标知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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