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抵押商标要谨慎,当心违约!
当事人以签订商标权转让协议方式为借贷合同担保,该协议是否属于让与担保合同?受让人依据该协议使用所取得的商标权,能否视为合同履约而不构成商标侵权?
《中国知识产权报》(2022年6月15日08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融资,解决了资金短缺难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常常出现合约不能如期履行并使得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形,上述问题就是此类纠纷中争议较大的难点问题。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和明释,认定原告广州邦世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邦世迪公司)与被告北京佳乐利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佳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具备让与担保合同的特征,邦世迪公司虽到期不能还款,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北京佳乐公司使用邦世迪公司抵押的 6 件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符合借款协议规定,因此,北京佳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生产和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违约,须立即停止该行为。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参照适用知识产权质权的规定进行了法律适用,为知识产权让与担保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实践。
借款引发商标纠纷
双方的纷争要从一份借款协议说起。
邦世迪公司是国内较早专业从事医学营养相关产品的企业之一,拥有“沛可”“元沃”“邦世迪”等多个品牌医学营养产品,颇受消费者欢迎。2017 年,邦世迪公司因急需运营资金,经协商后于同年 9 月 7 日与北京佳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向该公司借款 200 万元。根据该协议,借款期限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邦世迪公司将拥有的“沛可”“沛可 PAYKE” 等 6 件涉案商标抵押给北京佳乐公司,并配合北京佳乐公司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上述借款协议还约定,涉案商标转让完成后的所有权归北京佳乐公司所有,如果邦世迪公司能正常经营,不存在所有权变更、银行法院查封等情况出现停工停产,商标使用权归双方共有,由北京佳乐公司无条件授权邦世迪公司长期使用;邦世迪公司在借款期限内归还北京佳乐公司全部借款,北京佳乐公司须无条件将涉案商标转让回邦世迪公司。同时,协议还约定,如果邦世迪公司出现不能正常经营、不能满足北京佳乐 公 司 的 市 场 需 求 正 常 供 货 等 情况,北京佳乐公司有权启用上述涉案商标。
然而,到 2018 年 6 月 30 日这一天,邦世迪公司未能按时还款,这也为双方接下来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邦世迪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张小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借款期满后,公司曾多次与北京佳乐公司沟通,希望在 2020 年3月底还清所有的债务,但未收到对方的回应。2020 年 4 月,公司发现市场上突然出现了由北京佳乐公司控股的佳乐利康(天津)医用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佳乐公司)生产并标注涉案商标的、与邦世迪公司产品相似的同类产品。“我们认为对方在没有满足协议约定的要求下,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佳乐公司与天津佳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商标 ,并赔偿经济损失4.8 万元。”张小东表示。
然而 ,对于邦世迪公司的起诉,北京佳乐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使用涉案商标。该公司代理人、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伟告诉本报记者,北京佳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时,邦世迪公司账户已被法院查封,说明该公司处于不正常经营状态 ,没有生产车间 ,不具备生产能力。因此,北京佳乐公司不构成违约。
界定协议法律性质
据了解,该案焦点是如何界定借款协议的法律性质。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属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借款协议虽约定涉案商标权转让后由北京佳乐公司享有涉案商标所有权,但其实质上是担保权人和形式上的商标受让人,并非涉案商标的实际权利人。北京佳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符合借款协议约定的情形,因此,北京佳乐公司与天津佳乐公司须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赔偿邦世迪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一审判决后,北京佳乐公司与天津佳乐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涉案商标权已经发生转移,北京佳乐公司对涉案商标拥有所有权。邦世迪公司只有满足邦世迪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这一特定条件时才能和北京佳乐公司共同拥有商标使用权。依据协议第七条约定,如果邦世迪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时,北京佳乐公司收回对邦世迪公司的普通使用许可,由北京佳乐公司独家使用商标。因此,无论邦世迪公司生产正常或不正常,北京佳乐公司都有涉案商标的使用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二审判决,以天津佳乐公司非涉案合同当事人为由支持了天津佳乐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但认定北京佳乐公司无权使用上述涉案商标。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张小东表示,其厘清了涉案商标的权属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佳乐公司则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该申请近日被驳回。
那么,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对此,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蔡健和表示,北京佳乐公司认为该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而邦世迪公司则认为系担保合同纠纷。对此,合议庭认为,该案属于涉及商标权让与担保合同纠纷。具体来说,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其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他人可就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其目的在于设立担保权,而非取得所有权,其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中最相类似的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以及不动产抵押权等规定处理。
“该案中,根据涉案借款协议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具备了让与担保合同的特征,故可参照适用知识产权质权的规定。在知识产权质权法律关系中,质权人能否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应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蔡健和表示,涉案借款协议对北京佳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在案现有证据难以证明邦世迪公司存在停工停产的情形。因此,北京佳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条件尚未成立,故其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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