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被告侵权,只因没有注销ICP备案!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开办网站。深圳某家居公司却因此陷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一切源于这家公司忽略了一个动作......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北京A公司发现一网站非法传播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诸多作品,在查询了ICP备案信息之后,A公司确认侵权人是深圳市宝安区主营家居装修的B公司,于是A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域名的ICP备案主体信息可以作为认定网站实际经营者的初步证据,但有证据证明域名ICP备案的主办单位与网站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除外。ICP备案主体与网站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网站实际经营者为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B公司主张其为发展公司装修业务曾在2014年开办过一个网站,向案外人域名经营商申请使用涉案域名并进行了ICP备案。2020年,B公司决定不再运营该网站,并停止向域名经营商缴费。因未进行注销备案,所以ICP显示的网站运营人仍然是B公司。B公司表示其对于第三方抢注该域名用于发布侵权内容并不知情。
经法院查明实际侵权人并非是本案被告。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A公司最终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作为合法的著作权人,发现有盗版网站未经其许可,在网站上非法发布涉案作品,于是依据ICP备案信息查找到“侵权人”并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虽未实际发布侵权信息,却因为未及时办理域名备案注销手续而陷入诉讼。虽然本案通过请求域名经营商的协助,查明了域名的实际使用人,最后被告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但对被告而言,莫名陷入司法纠纷,付出的时间、经济成本都不少。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违反前述规定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此,及时进行备案注销手续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消极履行该义务,不仅会导致罚款等相应行政责任,更有可能致使不法分子冒用其“名”,实施不法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只有及时进行备案注销手续,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免受经济、商誉等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来源:宝安区法院、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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