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美猴王之《快乐点点消》|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嗨翻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游比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主张涉案游戏《快乐点点消》系Peak Games公司授权其对游戏《Toy Blast》本土化运营的游戏产品。2015年12月30日《快乐点点消》游戏正式在苹果Appstore以及安卓各平台上线。被告嗨翻公司、游比阁公司于2016年7月9日起在苹果Appstore发行宣传、推广和运营一款名为《快乐点点消(单机游戏)》的游戏。原告主张涉案作品为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1.游戏名称“快乐点点消”。2.游戏第1关、第2关的通关提示语。3.游戏APP图标。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游戏名称《快乐点点消》在玩家心目中与该游戏形成紧密联系,成为识别来源的重要标识,具有了区别消除类游戏的显著性特征,足以表明游戏商品的来源,因而可以认定游戏名称《快乐点点消》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作为经营消除类游戏的同业竞争者,明知原告涉案游戏的商品特有名称,擅自在被诉侵权游戏中使用“快乐点点消(单机游戏)”名称标识,其主观上具有损害竞争对手、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足以引起市场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嗨翻公司、游比阁公司赔偿原告创梦天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4万元,合计人民币24万元。一审宣判后,嗨翻公司、游比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本案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典型案例,涉及商标标识数量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对商标与商标标识的关系进行了详尽地阐释,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确立了商标标识的认定标准,即印制在不可分割的一物质载体上涉及相同权利人的所有商标标识按一件计算。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保护中心案例库项目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Lexmachina”“Westlaw”等法律分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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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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