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精读 | 第18744927号“爱优酷”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芳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 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医用营养品、杀昆虫剂、卫生巾、卫生垫、浸药液的薄纸、婴儿食品、失禁用尿布。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优酷网”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其第13415520号“YOUK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第5236725号“优酷”商标、第5939386号“优酷YOUKU世界都在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主要理由: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并未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2022-11-05

查看详情

3240万!云南虫谷IP之争 抖音被判赔腾讯数额破纪录

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腾讯于2021年9月22日提起的抖音侵害《云南虫谷》著作权及其不正当竞争之诉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抖音作为平台,应对其平台内的侵权内容承担相应管理义务。而目前平台上仍有大量用户对涉案作品实施了侵权行为,抖音因其未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属于帮助侵权,须赔偿腾讯经济损失3240余万元(平均每集200万元)及诉讼合理费用426931元等。 尽管此次抖音面临的赔款刷新了全国法院网络影视版权案件赔偿记录,是目前最高记录的16倍、部分同类案件的上百倍。但一审法院并未认定抖音不正当竞争,且本案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

2022-11-03

查看详情

以虚假授权方式开设专卖店可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唯斯公司未经“Champion”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HBI公司的许可,开设多家“Champion”品牌专卖店,销售假冒“Champion”品牌产品,构成对HBI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基于此,对金双牛公司行为在本案中的定性应从以下几方面体现:

2022-11-02

查看详情

“胡桃里”音乐餐厅商标维权,泰兴一餐厅被判赔12万元!

美食、美酒、音乐……这些元素集合在一起,成了时下流行的音乐餐厅。胡桃里是知名的音乐餐厅,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胡桃里维权的裁判文书,泰兴一餐厅因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12万元。 1、案情简述 南京的一家胡桃里音乐餐厅违规使用胡桃里商标,被告上法庭。不少年轻人对胡桃里音乐餐厅不陌生,它始创于广东深圳,近几年在全国约200座城市开设门店,它的商标所有者是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公司”)。 2020年,合纵公司将江苏泰兴一家胡桃里餐厅(以下简称“泰兴胡桃里”)告上法庭,原因是该餐厅违规使用胡桃里商标,并且采用了与正规胡桃里相似的店内装饰。 2015年1月14日,深圳国御坊商贸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胡桃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商品,包括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等。2016年8月6日,合纵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2022-11-01

查看详情

深圳一公司被告侵权,只因没有注销ICP备案!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2021年10月,北京A公司发现一网站非法传播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诸多作品,在查询了ICP备案信息之后,A公司确认侵权人是深圳市宝安区主营家居装修的B公司,于是A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域名的ICP备案主体信息可以作为认定网站实际经营者的初步证据,但有证据证明域名ICP备案的主办单位与网站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除外。ICP备案主体与网站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网站实际经营者为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022-10-31

查看详情

以案释法 | 从“智能故事机”案看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要件

被告强华产品店认为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强华产品店提交了1688电商平台的订单页面截图、亚米讯电子厂的企业信息和《授权书》等证据,该订单中的收件人李永强与强华产品店的经营者钟日华系夫妻关系,收件地址与强华产品店的经营场所均在梅州市梅县区客家新世界,收件地址中的“佰为超市步步高专卖店”与原告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店铺名称“佰为步步高小天才专卖店”差异不大,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从1688电商平台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亚米讯电子厂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故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2022-10-31

查看详情

案例评析|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014年12月14日,江中制药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第13055691号“猴菇”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2015年6月28日,江中制药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第14717187号“江中猴菇”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上述两枚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咖啡;巧克力饮料;茶;茶饮料;糖;蜂蜜;花粉健身膏;饼干;蛋糕;薄烤饼;谷粉制食品;蛋白杏仁饼(糕点);面包;馅饼(点心);糕点;燕麦食品;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用糖霜(糖衣);芝麻糊;月饼;粥;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豆粉;食用淀粉;食用冰;调味品;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家用嫩肉剂(截止)。 2016年12月27日,江中制药集团将第14717187号“江中猴菇”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江中食疗公司。2017年11月6日,江中制药集团将第13055691号“猴菇”商标转让给原告江中食疗公司。 原告认为膳斋食品公司未经授权,委托优润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饼干商品突出使用了“猴头菇”字样,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膳斋食品公司在京东公司的网站上开设“菇滋菇滋官方旗舰店”销售了上述侵权商品,同时在销售的过程中,使用了“猴头菇饼干”、“猴菇饼干”字样,并且销售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同样构成商标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

2022-10-28

查看详情

芯源微员工离职创业,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赔偿6000万和解

近日,芯源微发公告称,公司收到商业秘密维权赔偿金4000万元,双方约定总共赔偿6000万元,后续2000万元要达到一定条件后进行支付。在案件审理期间,迫于法律威慑,A公司主动与我公司接洽并愿意对其侵权行为作出现金赔偿,后经协商,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约定,A公司就其侵犯我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自愿作出现金赔偿共计6000万元,将分四期支付且各期均附达成条件。 截至目前,A公司已向公司支付前两期共计4000万元侵权赔偿金,上述赔偿金的生效条件均已达成,公司已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体现为“非经常性损益”,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7734.95万元的51.71%。剩余两期合计2000万元赔偿金需待特定条件达成后方可支付,尚具有不确定性。

2022-10-28

查看详情

“苏白尔”碰瓷“苏泊尔”,一字之差,构成商标侵权!

提到“苏泊尔”,大家都知道它很有名,中国最大的炊具研发制造商。 2002年,苏泊尔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也是中国炊具行业第一个驰名商标。2004年,正逢其成立10周年,苏泊尔正式登陆深交所,成为了上市公司大军中的成员。 然而,名气有了,苏泊尔却遭遇诸多山寨问题。市场上出现诸多“苏铂尔”“苏洎尔”“苏泊尓”……的碰瓷商品,不仅令消费者难以分辨,还侵犯了苏泊尔的品牌权益! 为此,苏泊尔主动发起商标维权诉讼!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电器经营部销售有一款名为“苏白尔”的灶具,该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苏泊尔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于是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锦江法院。 苏泊尔称,被告店铺内销售一款名为“苏白尔”的灶具,其外包装纸箱上印有“苏白尔”字样。该灶具正面左上角贴有中英文一体的商标标识,标识上的英文与知名品牌“苏泊尔”商标上的英文完全一致,中文标识中,只有中间的“白”字与“苏泊尔”的“泊”字相区别。 被告则认为,其销售的是“苏白尔”灶具,未侵犯“苏泊尔”商标权,且即使侵权,原告应去起诉“苏白尔”灶具的生产厂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标识除了汉字“白”与原告“苏泊尔”的“泊”字为近似字且发音接近,英文部分完全一致,且为同一类产品,可以认定案涉“苏白尔”灶具为攀附知名品牌的侵权商品。

2022-10-26

查看详情

版权助力商标,宝宝巴士成功维权!

近日,一件涉及熊猫奇奇和熊猫妙妙形象作品的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第34281621号“BUQI PANDA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构成我国商标法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情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对涉案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2020年1月7日,福州智永公司(宝宝巴士公司曾用名)对第34281621号“BUQI PANDA及图”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小酒窝科技公司将自己已经公开发表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注册,损害了自身的相关权利,请求知识产权局对其做出无效处理。“BUQI PANDA及图”商标申请于2018年10月26日,指定使用在第35类等服务上,2019年7月7日商标得以核准注册,后经核准转让至小酒窝科技公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第34281621号“BUQI PANDA及图”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情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2022-10-25

查看详情
< 1...567...14 >
图片名称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图片名称

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图片名称

服务号

图片名称

订阅号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粤ICP备2021174526号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粤ICP备2021174526号 SEO标签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11745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