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4日,江中制药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第13055691号“猴菇”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2015年6月28日,江中制药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第14717187号“江中猴菇”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上述两枚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咖啡;巧克力饮料;茶;茶饮料;糖;蜂蜜;花粉健身膏;饼干;蛋糕;薄烤饼;谷粉制食品;蛋白杏仁饼(糕点);面包;馅饼(点心);糕点;燕麦食品;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用糖霜(糖衣);芝麻糊;月饼;粥;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豆粉;食用淀粉;食用冰;调味品;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家用嫩肉剂(截止)。 2016年12月27日,江中制药集团将第14717187号“江中猴菇”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江中食疗公司。2017年11月6日,江中制药集团将第13055691号“猴菇”商标转让给原告江中食疗公司。 原告认为膳斋食品公司未经授权,委托优润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饼干商品突出使用了“猴头菇”字样,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膳斋食品公司在京东公司的网站上开设“菇滋菇滋官方旗舰店”销售了上述侵权商品,同时在销售的过程中,使用了“猴头菇饼干”、“猴菇饼干”字样,并且销售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同样构成商标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
2022-10-28
近日,芯源微发公告称,公司收到商业秘密维权赔偿金4000万元,双方约定总共赔偿6000万元,后续2000万元要达到一定条件后进行支付。在案件审理期间,迫于法律威慑,A公司主动与我公司接洽并愿意对其侵权行为作出现金赔偿,后经协商,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约定,A公司就其侵犯我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自愿作出现金赔偿共计6000万元,将分四期支付且各期均附达成条件。 截至目前,A公司已向公司支付前两期共计4000万元侵权赔偿金,上述赔偿金的生效条件均已达成,公司已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体现为“非经常性损益”,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7734.95万元的51.71%。剩余两期合计2000万元赔偿金需待特定条件达成后方可支付,尚具有不确定性。
2022-10-28
提到“苏泊尔”,大家都知道它很有名,中国最大的炊具研发制造商。 2002年,苏泊尔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也是中国炊具行业第一个驰名商标。2004年,正逢其成立10周年,苏泊尔正式登陆深交所,成为了上市公司大军中的成员。 然而,名气有了,苏泊尔却遭遇诸多山寨问题。市场上出现诸多“苏铂尔”“苏洎尔”“苏泊尓”……的碰瓷商品,不仅令消费者难以分辨,还侵犯了苏泊尔的品牌权益! 为此,苏泊尔主动发起商标维权诉讼!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电器经营部销售有一款名为“苏白尔”的灶具,该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苏泊尔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于是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锦江法院。 苏泊尔称,被告店铺内销售一款名为“苏白尔”的灶具,其外包装纸箱上印有“苏白尔”字样。该灶具正面左上角贴有中英文一体的商标标识,标识上的英文与知名品牌“苏泊尔”商标上的英文完全一致,中文标识中,只有中间的“白”字与“苏泊尔”的“泊”字相区别。 被告则认为,其销售的是“苏白尔”灶具,未侵犯“苏泊尔”商标权,且即使侵权,原告应去起诉“苏白尔”灶具的生产厂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标识除了汉字“白”与原告“苏泊尔”的“泊”字为近似字且发音接近,英文部分完全一致,且为同一类产品,可以认定案涉“苏白尔”灶具为攀附知名品牌的侵权商品。
2022-10-26
近日,一件涉及熊猫奇奇和熊猫妙妙形象作品的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第34281621号“BUQI PANDA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构成我国商标法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情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对涉案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2020年1月7日,福州智永公司(宝宝巴士公司曾用名)对第34281621号“BUQI PANDA及图”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小酒窝科技公司将自己已经公开发表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注册,损害了自身的相关权利,请求知识产权局对其做出无效处理。“BUQI PANDA及图”商标申请于2018年10月26日,指定使用在第35类等服务上,2019年7月7日商标得以核准注册,后经核准转让至小酒窝科技公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第34281621号“BUQI PANDA及图”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情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2022-10-25
赔偿375万元!涉“小度机器人”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案二审宣判 | 附判决书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百度公司认为,沃玺公司开发、雅兰公司销售的“Anysay 智能机器人”侵犯了百度公司第15668021号、第24315163号、第27165477号、第30569391号、第13754556号、第15667594号、第243153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沃玺公司宣称其产品是全球首款百度语音智控机器人、最强大脑机器人,宣称该公司为百度/AI/DUEROS 官方合作伙伴,其法定代表人以小度机器人创始人身份自称,构成虚假宣传。雅兰公司在销售、宣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时称之为“全球首款百度语音智控机器人”,在销售“小度城市合伙人”会员卡时宣称“DUEROS 度秘人工智能合作伙伴”,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向法院请求沃玺公司、雅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商标侵权800万元,不正当竞争2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20万元(包括商品购买费5,198元、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84,802元)。
2022-10-25
商标案件┃销售个性潮牌竟成侵权者?作为平台运营者的第三方为何也被告?
近日,孝南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团队顺利审结两起商标侵权案件,不仅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更为各网店经营者及平台运营商敲响了警钟。
2022-10-24
以案释法 | KTV被诉侵权 有些歌不是“想唱就唱”|著作权案件
“K歌”已成为当下娱乐消费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很多人可能并不知晓,KTV播放的歌曲是有版权的。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KTV擅自播放可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南昌多家KTV因侵犯歌曲著作权,被诉至高新区法院。原告系松原市某传媒公司,被告系南昌某KTV音乐厅。原告对涉案109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消费者点播的方式有偿放映包括《遇到真爱》、《桃花开满三月天》、《中国红》等共109首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南昌某KTV音乐厅未取得案涉歌曲作品著作权利人的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作品卡拉OK点唱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虽然被告和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但本案涉及109首音乐电视作品并非音集协所管理的作品。考虑到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共计4950元。
2022-10-22
近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在线公司”)与温州富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原瑞安市百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富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2022-10-14
9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一审法律文书。 图片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文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认定“LEHAHA”与“Wahaha”商标未构成近似,裁定对“LEHAHA”商标予以维持。娃哈哈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组合形式、含义等方面相近,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应判定为近似。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知识产权局重作裁定。
2022-09-27
总 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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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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