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纳思达公司等应诉墨盒“337调查”案启示

  【案情简要】

   2006年2月27日爱普生公司对包括我国企业在内的数家墨盒生产企业提出“337调查”申请,而后,在同年8月1日,爱普生“337调查”案件尚未出现初裁结果时,惠普公司也对纳思达集团下属的3家公司提起了“337调查”申请。

一、爱普生墨盒“337调查”案概述
       2006年2月17日,爱普生波特兰有限公司、爱普生美国公司和精工爱普生公司3家公司向ITC提交申请书,指控中、美、德、韩共24家公司向美国出口和在美国销售的墨盒侵犯其在美国的9项专利权。上述涉案专利情况如表2-5-1所示。爱普生公司申请ITC签发普遍排除令或针对被申请公司签发普遍排除令,禁止这些公司和所有相关公司在美国境内与侵权产品有关的进口、销售、分销、营销等行为。此次涉案24家公司名单中,涉及我国的企业共17家,主要有珠海纳思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磁电有限公司和深圳惠尔联贸易有限公司。
        2006年3月23日,ITC正式立案,“337调查”案卷号为337-TA-565。国内企业除纳思达应诉外,其余企业均放弃应诉。
        2007年3月30日,ITC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宣布爱普生的11项专利(包括后续追加的2项专利)全部有效,认定包括纳思达在内的24家公司所出售的墨盒产品中,有超过1 000种型号的墨盒侵犯了爱普生的专利。并建议签发禁止令和普遍排除令,要求所有被申诉人停止向美进口和在美销售侵权墨盒,并禁止所有侵权墨盒(无论是否由上述被申诉人生产)进入美国市场。
纳思达对初裁结果不服,认为ITC行政法官采纳了爱普生公司的扩大解释,是对爱普生公司专利权的过度保护。纳思达要求ITC对初裁意见进行复审。与此同时,纳思达于2007年7月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起针对爱普生多项专利的无效申请。
       2007年10月19日,ITC最终作出了爱普生专利有效、被调查方侵犯爱普生专利的终裁。并鉴发禁止令和普遍排除令,要求所有进口商都不得将相关侵犯专利的产品进口和销售到美国。根据终裁结果,除珠海纳思达公司的最新的自主专利技术墨盒外,其他没有应诉的中国耗材企业,所生产的相关涉案墨盒产品全都不得再销往美国市场。
       根据复审结果,在应诉各方是否构成对US6502917号专利侵权问题上,ITC仍旧采纳了爱普生提出的扩大化解释方法。在知晓复审结果之后,纳思达很失望。“普遍排除令的发出必将对全球的兼容耗材厂商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而且实际上,缺少了兼容墨盒的支持,爱普生打印机在美国市场的销量一定会大幅下滑,加快了被美国惠普打印机从美国市场逐出的速度惠普墨盒“337调查”案件进程
        2006年8月1日,惠普公司向ITC提出申请,要求对请申诉人珠海纳思达公司、纳思达美国公司以及另外4家进口纳思达产品的美国公司的部分喷墨打印机及其零部件展开“337调查”。涉案专利情况见表2-5-2。申请方认为被申请人生产或销售的28个型号的产品侵犯了申请人“intjek”系列产品的美国专利权,请求ITC进行调查并鉴发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
2007年2月27日,申请方惠普与被申请方纳思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纳思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加利福尼亚州)达成和解协议,提出了终止调查的联合动议,其代价是被申请方停止在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出售有关争端的打印机墨盒。
2007年6月6日,ITC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同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出的联合动议,终止调查。行政法官认为,联合动议符合ITC的要求,而且没有证据表明终止本次调查将损害公众利益。此外,行政法官还指出,终止诉讼作为一种替代解决争端的方法通常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2007年6月27日,ITC终裁同意了初裁结论,决定停止调查。

 

 
【案件启示】

 

   在2006年的两起墨盒产业中发生的“337调查”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首先,企业在面对“337调查”不应消极逃避。纳思达面对爱普生和惠普两家企业提起的“337调查”,都积极应诉,并成功地将爱普生的几项基础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与惠普公司最终达成和解的案例说明,如果我国企业积极应诉,这些案件还是存在很多不同的可能性的。即使最后案件没有得到胜诉的结果,应诉行为本身就为我国企业在国际社会上留下了较好的企业形象。另外,应诉行为可以为企业积累重要的涉外法律事务经验,也为今后的我国企业应对外国企业提起的“337调查”提供重要的、可供借鉴的经验。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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