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导语

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承揽人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揽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标权利证明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稿:秦琳、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19)京0102民初5293号

【案件概述】

2014年12月14日,江中制药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第13055691号“猴菇”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2015年6月28日,江中制药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第14717187号“江中猴菇”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上述两枚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咖啡;巧克力饮料;茶;茶饮料;糖;蜂蜜;花粉健身膏;饼干;蛋糕;薄烤饼;谷粉制食品;蛋白杏仁饼(糕点);面包;馅饼(点心);糕点;燕麦食品;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用糖霜(糖衣);芝麻糊;月饼;粥;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豆粉;食用淀粉;食用冰;调味品;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家用嫩肉剂(截止)。

2016年12月27日,江中制药集团将第14717187号“江中猴菇”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江中食疗公司。2017年11月6日,江中制药集团将第13055691号“猴菇”商标转让给原告江中食疗公司。

原告认为膳斋食品公司未经授权,委托优润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饼干商品突出使用了“猴头菇”字样,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膳斋食品公司在京东公司的网站上开设“菇滋菇滋官方旗舰店”销售了上述侵权商品,同时在销售的过程中,使用了“猴头菇饼干”、“猴菇饼干”字样,并且销售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同样构成商标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

膳斋食品公司辩称:“猴头菇”属于常见食材、药材,其与被公众所熟知的“猴菇”一样,均属于通用名称,故其行为是对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且膳斋食品公司的饼干中确实添加了“猴头菇”成分,故在包装和网站中使用上述字样属于对销售产品成分的阐述,是为了让消费者知晓,是正当使用。同时,其产品上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相同、不相似,也明显突出了自有商标“膳田”、“菇滋菇滋”,因此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优润食品公司辩称:1.优润食品公司没有侵权故意,侵权产品是膳斋食品公司委托生产的,产品和包装是膳斋食品公司提供的。2.原告的经济损失不应由优润食品公司承担,膳斋食品公司与优润食品公司在合同中已经约定。3.膳斋食品公司对猴头菇的使用是合理使用,猴头菇是通用名称,是对产品成分的标明,不是商标性的使用,且膳斋食品公司使用的文字与原告商标存在明显区别。

 

【法院查明】

膳斋食品公司与优润食品公司签订《定牌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有如下约定:优润食品公司同义为膳斋食品公司制造带有膳斋食品公司合法注册商标之系列产品,并依约将合同产品交于膳斋食品公司,膳斋食品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优润食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名称为“膳田”,产品名称“猴头菇饼干”,规格4.75(公斤),单价10(公斤),箱价47.5(元);一切合同内产品包装由优润食品公司按膳斋食品公司要求进行设计并印刷制作;膳斋食品公司授权优润食品公司加工生产“膳田菇滋菇滋”牌注册商标产品,优润食品公司必须严格按膳斋食品公司委托的加工数量和授权范围进行生产,不得侵犯膳斋食品公司权益和不得销售膳斋食品公司产品(包括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废次品);包装物质量标准及图案、图形、文字说明、颜色、排版按膳斋食品公司负责,并经双方邮件(膳斋食品公司邮箱:jindong@guziguzi.cn;优润食品公司邮箱:http://www.lhbaile.com)确认后才可执行;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中包含膳斋食品公司加盖公司印章的包装稿件;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

2017年9月4日,优润食品公司出具的《说明函》中载明,每100克主材猴头菇的含量不少于12%。2017年9月20日,jindong@guziguzi.cn的邮箱将涉案包装样式发送给1034396772@qq.com主题为:猴姑饼干请按这个为准。双方合作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就发货、每公斤价格、收货地址、猴头菇是否用完等内容进行沟通,此期间膳斋食品公司多次向优润食品公司支付款项,并由优润食品公司向其出具发票,在案发票金额为50余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生产涉案产品所用的猴头菇为膳斋食品公司提供的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作为承揽人的优润食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承揽人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揽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标权利证明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考量优润食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一、其是否尽了审查义务;二、其是否应知或明知承揽加工的商品侵犯原告商标权。一方面,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以委托生产饼干为目的的合同关系,且双方之间实际履行了合同,由膳斋食品公司提供猴头菇和商品包装,确定商品标准,由优润食品公司进行生产,收取加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已明确所生产商品为“膳田”、“膳田菇滋菇滋”牌饼干,且该两枚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此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优润食品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另一方面,双方明确约定生产的饼干中以猴头菇为原料,而且事实上膳斋食品公司确实向优润食品公司提供了猴头菇用于生产饼干,此种情况下,优润食品公司受托生产标有“猴头菇”的商品,其主观上并非应知或者明知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因此,优润食品公司仅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原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二审情况】

膳斋食品公司不服(2019)京0102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膳斋食品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更多知产资讯与服务

码上关注【深可信知识产权】官方订阅号

码上关注【深可信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官方服务号

相关案例

版权助力商标,宝宝巴士成功维权!

近日,一件涉及熊猫奇奇和熊猫妙妙形象作品的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第34281621号“BUQI PANDA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构成我国商标法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情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对涉案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2020年1月7日,福州智永公司(宝宝巴士公司曾用名)对第34281621号“BUQI PANDA及图”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小酒窝科技公司将自己已经公开发表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注册,损害了自身的相关权利,请求知识产权局对其做出无效处理。“BUQI PANDA及图”商标申请于2018年10月26日,指定使用在第35类等服务上,2019年7月7日商标得以核准注册,后经核准转让至小酒窝科技公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第34281621号“BUQI PANDA及图”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情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2022-10-25

查看详情

赔偿375万元!涉“小度机器人”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案二审宣判 | 附判决书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百度公司认为,沃玺公司开发、雅兰公司销售的“Anysay 智能机器人”侵犯了百度公司第15668021号、第24315163号、第27165477号、第30569391号、第13754556号、第15667594号、第243153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沃玺公司宣称其产品是全球首款百度语音智控机器人、最强大脑机器人,宣称该公司为百度/AI/DUEROS 官方合作伙伴,其法定代表人以小度机器人创始人身份自称,构成虚假宣传。雅兰公司在销售、宣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时称之为“全球首款百度语音智控机器人”,在销售“小度城市合伙人”会员卡时宣称“DUEROS 度秘人工智能合作伙伴”,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向法院请求沃玺公司、雅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商标侵权800万元,不正当竞争2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20万元(包括商品购买费5,198元、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84,802元)。

2022-10-25

查看详情

商标案件┃销售个性潮牌竟成侵权者?作为平台运营者的第三方为何也被告?

近日,孝南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团队顺利审结两起商标侵权案件,不仅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更为各网店经营者及平台运营商敲响了警钟。

2022-10-24

查看详情

百度诉名百度商标公司侵权获赔60万 | 附判决书

近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在线公司”)与温州富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原瑞安市百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富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2022-10-14

查看详情

娃哈哈无效“乐哈哈”商标被驳回,法院认定二者不构成近似

9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一审法律文书。 图片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文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认定“LEHAHA”与“Wahaha”商标未构成近似,裁定对“LEHAHA”商标予以维持。娃哈哈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组合形式、含义等方面相近,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应判定为近似。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知识产权局重作裁定。

2022-09-27

查看详情

青岛啤酒打赢“崂山”商标保卫战,成功异议”崂山半岛“商标

青岛啤酒成立于1903年,拥有近120年的悠久历史,超长的时间跨度赋予了“青岛啤酒”足够的影响力和极高的知名度,其成功入选了我国首批十大驰名商标,品牌价值不言而喻。崂山啤酒,作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品牌也被广为人知。

2022-09-23

查看详情

案例展播丨美国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信息披露问题和商标混淆判定

本案为美国商标侵权纠纷,原告为Uncommon,LLC,被告为Spigen,Inc.。原告与被告都是手机壳的制造商和零售商。原告于2009年开始推广“CAPSULE”品牌的手机壳,此产品首次交易发生于2010年7月。而后,2012年9月原告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338254号商标,商标信息如下:

2022-09-22

查看详情

南京大牌档再胜诉商标权官司,各地“大牌档”是否都要改名?

南京大牌档打赢了它在安徽的两宗商标权官司。 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大惠)胜诉。

2022-09-21

查看详情

商标不能随意用,侵权“生意”做不得!

说到知识产权,这是一个时常被忽略,却又和每个人密切相关的话题。当你随手翻开一本书,当你购买了一瓶花露水或一支口红,当你用微信和好友聊天时发的一个表情包……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知产纠纷。

2022-09-20

查看详情
图片名称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图片名称

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图片名称

服务号

图片名称

订阅号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粤ICP备2021174526号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粤ICP备2021174526号 SEO标签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11745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