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时20余年!“双飞人”商标争夺战终落幕,7枚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
案情简介
提起“双飞人”,很多人脑海中会浮现出那瓶蓝色包装盒、红盖白身玻璃瓶的药水。既可外涂又可内服,驱蚊消炎功效显著,在华南地区,它与“无比滴”一样,是几代人夏日的共同记忆。
故事要从1838年说起。荷兰商人Heyman de Ricqlès在法国创立了一款薄荷药水,凭借独特的配方迅速风靡欧洲及东南亚。上世纪70年代,该产品进入香港市场,被当地华侨赋予了亲切的俗称——“双飞人药水”,并很快成为港人家庭常备的日用品,年销售量高达1000万瓶。随着内地与港澳交流日益频繁,这瓶药水也逐渐流入华南沿海地区。
然而,就在法国利佳制药厂在香港市场风生水起之时,内地的“商标战场”早已悄然布下伏笔。1999年,江西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在内地抢注了“双飞人”商标,2001年经核准正式注册。此后,江西双飞人公司围绕“双飞人”申请注册了一系列文字及图形商标,涵盖人用药、花露水、化妆品等多个商品类别,并推出了与法国双飞人药水包装极为相似的“双飞人爽水”产品。
等到法国利佳制药厂试图正式进军内地市场时,才发现自己已在法律上失去了使用“双飞人”名称的权利。无奈之下,法方于2012年在内地注册了“利佳”商标,2014年5月以“利佳薄荷水”的全新身份进入内地市场。但江西双飞人并未就此罢休——同年10月,该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包括利佳薄荷水在广东省的进口商、经销商在内的22家药店和医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0万元。
法院判决
一、一审、二审:法方连遭重创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利佳薄荷水与双飞人公司“双飞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双飞人爽水”属于相同商品,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与双飞人公司的立体商标构成近似,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利佳薄荷水的包装装潢与双飞人公司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全额支持了双飞人公司300万元的赔偿请求。赖特斯公司(利佳薄荷水的中国代理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最高法再审:先用权抗辩成立,全面改判
202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彻底扭转了局面。最高法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商标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注册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最高法查明:法国利佳制药厂自上世纪90年代起就在中国大陆部分地区的报纸上持续刊登“双飞人药水”广告,发行地域和发行量均较大,其在先使用的“双飞人药水”及“蓝、白、红”包装已具有一定影响。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双飞人公司明知“双飞人药水”存在于市场,却恶意申请注册与“双飞人药水”包装近似的立体商标并行使权利,“其行为难言正当”。最终,最高法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双飞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三、北京高院终审:七枚商标宣告无效
2026年4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就“双飞人”商标系列纠纷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七枚“双飞人”相关商标被宣告无效。法院认定:一方面,RICQLES品牌权利人的双天使图形商标经长期市场使用,已与“双飞人药水”建立起一定程度的认知关联,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双飞人制药的商品来源于RICQLES品牌权利人,从而产生混淆;另一方面,最高法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法国双飞人药水的“蓝、白、红”包装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双飞人制药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却未主动合理避让,反而持续大量申请注册“双飞人”系列商标,甚至摹仿其包装,具有攀附他人在先品牌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据此,涉案商标均被宣告无效。
案件启示
1. 商标先用权抗辩的适用条件须全面把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先用权抗辩须满足四项要件:在先使用行为发生于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商品及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先使用的商标在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有一定影响”。企业若长期使用某一商业标识并形成一定市场认知,即使未及时注册,也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以对抗恶意抢注者的侵权指控。本案中,法国品牌持续多年的广告宣传和区域影响力,正是其胜诉的关键证据。
2. 恶意抢注、摹仿他人包装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清晰表明: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仍抢注近似商标并据此维权,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将不予支持。同时,同行业经营者负有合理避让义务,通过摹仿、抢注获取利益的行为,最终可能面临商标被宣告无效、侵权诉讼请求被驳回甚至赔偿对方损失的法律风险。
3.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底线
商标法不仅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样规制恶意抢注和权利滥用。先用权抗辩制度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善意的在先使用者,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企业应当坚持自主创新,尊重他人在先权利,切勿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快速获利。只有诚信经营、打造自身品牌,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对于正在走向高质量发展的中国企业而言,这一判决的启示尤为深刻:相互尊重、合理避让,才是市场竞争的底线。任何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终将被依法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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