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针对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提起诉讼,那么在诉讼期间,涉案专利的年费是否还要继续缴纳?


发布时间:

2020-05-19

来源:国知局 发布时间:2020-05-19

问:专利权人针对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提起诉讼,那么在诉讼期间,涉案专利的年费是否还要继续缴纳?

答: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作出之后,针对该决定的法定诉讼程序结束之前,专利权人仍需缴纳年费;而在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了无效宣告决定的效力之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退还无效宣告决定日所在专利年度之后的年费。

有的当事人认为,无效宣告决定作为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从而年费也就没有继续缴纳的义务;而当生效的法院判决撤销了无效宣告决定之后,专利权人才有义务继续缴纳年费。这种认识存在偏差。如果这样操作,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即使法院判决撤销了无效宣告决定,涉案专利也可能因为没缴年费而导致终止。

其理由简要说来,是因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作出之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所规定“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一法律内容,在经过法定期间或者法定程序确认之前(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中所规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并没有生效,即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年费缴纳义务并没有免除;如果专利权人不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年费,涉案专利权将依据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相关案例:(2019)京73行初9951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94号、(2015)一中行初字第1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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