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A的专利权人为B公司。C公司因工作失误,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时写错专利号,错缴了专利A的年费,是否退还?


发布时间:

2020-05-19

来源:国知局 发布时间:2020-05-19

问:专利A的专利权人为B公司。C公司因工作失误,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时写错专利号,错缴了专利A的年费,是否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退还?

答: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和《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1节的规定,当事人缴费时写错专利号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退款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退还。国知复专[2020]00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上述“写错专利号”的情形,既包括“当事人错误填写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记录不一致的专利号”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填写的专利号虽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记录一致,但是有违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对“是否有违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陈述和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等缴费义务人的信息等客观事实予以认定。经核实,专利A的专利权人是B公司,而不是C公司。C公司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其因工作失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错缴了专利A的年费。因此,可以认定C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年费有违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其因写错专利号而错缴的费用,经当事人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退还。

相关案例:国知复专[2020]0095号。

图片名称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图片名称

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图片名称

服务号

图片名称

订阅号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粤ICP备2021174526号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粤ICP备2021174526号 SEO标签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11745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