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管辖问题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6-04-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管辖问题意见的函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沪知局保〔202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诺和诺德公司与浙江湃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酰化的GLP-1化合物”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案号:沪知法裁字〔2026〕0002号)的管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六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请求人浙江湃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举办的展会上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即实施了涉嫌许诺销售行为,你局有权依请求对上述涉嫌许诺销售行为进行管辖。

同时,为发挥行政裁决高效化解专利侵权纠纷的制度优势,统一裁决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同一被请求人在不同地区实施的涉嫌侵权行为,可基于行政程序简约原则,依据请求人的选择,商具有管辖权的其他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同意后进行集中管辖。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按程序层报共同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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