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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请人提交专利有什么其他要求?
发布时间:
2022-08-15
备案申请主体(须作为第一申请人)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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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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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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