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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展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2〕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展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示范区建设申报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务院督查激励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落实中欧地理标志协定需要和有关地方地理标志产品数量及工作基础,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个示范区,推荐单位推荐数量不超过名额分配数量(附件1)。
(二)示范区建设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经公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超过3年。
(三)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四)优先选择助力乡村振兴,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五)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地理标志予以重点支持。
二、建设任务
聚焦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以及各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任务,学习借鉴已建成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经验,重点推进夯实保护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宣传和加强合作共赢等工作落实。
(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建立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制定长期发展规划,突出新发展理念,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统一规范管理地理标志。
(二)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加强检测机构建设,强化产地质量管控,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推动产地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全覆盖。
(三)加大保护力度,引领水平提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保护、跨部门协同保护、跨区域联动保护,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严厉查处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推动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保护意识提升。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三、申报程序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单位自愿申报,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2),并根据《办法》要求对示范区建设申报提出意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决定推荐报送的,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附件3),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及其电子版于2022年6月20日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公示确定示范区筹建名单。
特此通知。
3.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汇总表.docx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
知识产权保护司 赵孟婕 王琛
010—62083413 62086894
邮箱:pgi@cnipa.gov.cn
(文字、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版权归原作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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