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终审败诉,32年核心商标被撤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博士眼镜使用长达32年的核心商标“博士DOCTOR及图”
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服务上使用”被正式撤销。

这不仅是一家企业的商标失守,
更是对所有持有商标企业的明确警示:
注册成功不等于永久拥有,
使用才是商标合法存续的根本。
案件回溯:

尽管博士眼镜在公告中表示,其仍持有图案一致、类别不同的其他商标,业务不会受到重大影响,但一个承载了近三十年品牌历史与市场认知的核心标识在法律上失效,无疑是品牌无形资产的一次重大折损。
更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并非博士眼镜第一次商标被撤销。其旗下另一枚“DOCTOR”商标也因同样理由面临撤销风险,凸显其商标管理体系的深层隐患。

为什么“撤三”制度毫不留情?
博士眼镜此次败诉的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一被行业称为 “撤三” 的制度,并非为了刻意增加企业的商标管理成本,而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基础制度,其核心目的在于清理闲置的商标资源,释放稀缺的文字、图形等标识资源,督促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投入真实的商业使用,避免“占坑式”注册、商标囤积与投机行为,让商标回归“区分商品 / 服务来源”的本质属性。
而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撤三”案件的审查标准进一步收紧,成为众多企业在撤三纠纷中败诉的关键原因。此前部分企业存在的“突击补用”“象征性使用”等行为,如今已不再被认可 —— 比如仅签订无实际履行的商标使用合同、开具无真实交易的发票,或仅在企业内部使用商标、未进行公开的商业宣传等,均无法被认定为 “有效的商业使用”。
在当前的审查标准下,商标注册人若要应对撤三申请,必须提供完整、真实、可追溯的证据链,证明商标在核定商品 / 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标识的销售合同、正规的增值税发票、产品实物或服务现场照片、公开发布的宣传材料及发布记录、物流配送凭证、门店经营记录等。
而博士眼镜此次败诉的核心症结,正是无法提供其在第 35 类“推销(替他人)”这一核定服务上,对第 1091684 号商标进行真实商业使用的有效证据,即便企业主张自 1993 年起便持续使用该商标,也因证据缺失无法获得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支持。
近年来,国内外众多知名企业均曾因商标闲置、证据留存不规范等问题,陷入撤三纠纷,甚至面临商标失效的风险。这起案件为所有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商标管理中的三大雷区,绝不可触碰。
01 误区一:注册即 “躺平”,核心商标闲置等于主动放弃权利
不少企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商标一旦注册成功,便属于企业的永久资产,即便长期不使用也能持续持有,甚至将商标注册作为“占坑”手段,提前注册大量商标却不投入实际使用。但事实上,商标是 “使用中的权利”,注册仅仅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起点,而非终点。连续三年未在核定范围使用的商标,随时可能被第三方提起撤三申请,且一旦被认定为闲置,败诉的概率极高 —— 即便如博士眼镜般使用数十年的核心商标,也无法例外。
02 误区二:使用不记录,证据留存不规范埋下败诉隐患
在撤三纠纷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核心,但这也是众多企业的管理短板。日常经营中,不少企业忽视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与规范管理:合同中未明确标注商标标识、发票未体现对应的商品 / 服务类别、宣传材料无发布时间与发布渠道证明、线上使用记录未进行公证保全…… 这些问题看似微小,却会导致企业在面临撤三申请时,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便实际使用了商标,也因证据缺失无法举证,最终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03 误区三:布局单一化,商标风险集中缺乏兜底保障
部分企业仅依靠一枚核心商标开展经营,未进行多元化的商标布局,一旦核心商标因撤三、无效宣告等原因失效,企业将直接面临品牌标识缺失的风险。尽管博士眼镜在核心商标失效后,还有其他类似商标可作为兜底,但从其接连不断的商标纠纷来看,企业的商标布局仍存在漏洞:核定服务与主营业务不匹配、防御性注册不足、商标使用与布局未形成联动,最终导致商标风险不断集中,企业陷入长期的诉讼消耗中。
博士眼镜 32 年核心商标遭撤三的案例,再次印证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核心逻辑:权利源于使用,保护重在管理。在商标资源日益稀缺、“撤三” 审查标准不断趋严的当下,企业早已不能将商标注册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终点,而应将规范使用、科学管理、有效保护作为商标工作的核心。
对于企业而言,需牢记以下三点,规避商标“失效”风险:一是明确商标核定的商品/服务范围,确保使用行为与核定范围一致;二是建立商标使用档案,妥善留存服务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等有效证据;三是定期开展商标巡检,及时清理闲置商标,或通过许可使用等方式维持商标的“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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