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为提升商标行政案件办案质量与效率,助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评选出社会关注度高、行业影响力大、典型意义突出的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经案例遴选、网络投票和专家评选,2024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结果揭晓,涉及汽车、服装、电器、教育等领域。本版推出专题报道,聚集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01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劳斯莱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第4979295号“”商标是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在第12类“汽车车身;汽车”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13日。第18695108号“
”商标是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2类“汽车;汽车车厢;汽车车座”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27日。
2023年7月19日,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投诉,反映上海金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出租的车辆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成立专案组,于2023年8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8月14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复,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10余名当事人累计作出罚款71.4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多年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侵权商品的制造、销售等环节,近年来,该行为也延伸到商标侵权商品的商业使用领域。该系列案通过查处出租假冒“劳斯莱斯”婚车这一侵权违法行为,明确了出租侵权商品的定性和商标法律条款的适用,体现了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决心,提振了外资企业对上海乃至全国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的信心。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袁真富)
02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62951931号“”商标,是路易威登马利蒂在25类“围巾;披肩;领带”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9月27日。第 G1130243号“
”商标,是FendiS.r.l.在第25类“围巾;披肩(披肩式大衣领);领结”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6日。
2024年3月,丽水市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反映辖区内有团伙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围巾,该局迅速联合松阳县公安局开展突击行动。
2024年3月28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涉案金额巨大,将该案移送松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12月17日,云和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明、李某光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三年不等刑期,罚没共计1011.1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近年来该地查获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在案件侦办期间,有关部门灵活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由以往的单线作战模式转为商标执法部门、公安部门联合行动,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与效率,并通过构建“双向衔接协作”“联络专员通道”等机制,进一步加强了与权利人之间的沟通协作,依法平等保护了国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大学教授 张伟君)
0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76096号“”商标是欧莱雅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6日。第7375163号“
”商标是欧莱雅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0日。
2024年8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收到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材料,对当事人广州市丽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2024年12月19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的关键在于根据涉案当事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准确界定其应负的责任究竟属于民事责任抑或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执法部门结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准确将明知售假的直播带货行为定性为给销售假冒商品提供便利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罚,有利于制止侵权,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对于增强直播带货主播法律意识、规范网络直播行为、推动新业态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 黄晖)
04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上海箐希贸易有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7日,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收到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移送线索,反映上海箐希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2024年2月5日,该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当事人委托苏州拾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商标注册业务,申请注册商标共计75件。
2024年5月17日,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商标只有通过不断使用才能显示出其价值。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往往会不当占用商标资源,破坏商标管理秩序。该案的突出价值和典型意义在于探索长三角区域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执法的联动机制。嘉定和常熟商标执法部门通过线索移送、执法联动、信息共享,严厉打击区域范围内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有助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张怀印)
05湖南省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5835927号“”、第15835929号“
”商标是依科沃特系统有限公司(英文名称:ECOWA-TER SYSTEMS LLC.)在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净化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10月6日、2029年9月20日。
2023年10月23日,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长沙市芙蓉区佰佳境界水电安装服务经营部进行检查。
2024年7月15日,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的净水器滤芯,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净水器滤芯151个和商标标识243张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具有可复制的推广意义。首先,执法人员对案件关键证据“辨认意见”这一书证开展了教科书式的认定,充分体现了在商标行政执法中执法机关对出具辨认意见的辨认人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的审慎态度,以及对证据规则的娴熟运用能力。其次,执法人员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形,创新性地将“行政处罚+行政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方式有机结合,既依法制止和惩处了违法行为,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知识产权协会常务理事 言琳芝)
06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181840号“”商标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13日。
2023年7月,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注册人举报,对当事人宏湃培训南京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出版物零售、教育培训等业务,先后在多个网络平台注册宏湃电网、宏湃培优等账号。
2024年5月22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43.4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近年来,新媒体已经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多发领域。该案中,执法人员对于违法事实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尤其是查明当事人通过新媒体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办案流程清晰、程序合法;对于已过追诉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准确的认定,保证了处理决定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将违法收入与当事人的营业收入作了区分,将线上线下侵权行为统一考虑,对于来源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营业收入进行了认定,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董新凯)
07江西省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北京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6792677号“”商标、第41197734号“
”商标、第6792636号“
”商标是北京大学在第25类“服装;制服”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0年8月13日、2031年6月13日、2030年8月13日。
2024年1月20日,江西省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投诉,对当事人共青城新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2024年2月7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销售金额13.37万元,已涉嫌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专家点评】
该案为侵犯名校校名和校徽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期调查取证,公安机关随即进行侦查,凸显了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精准打击、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能力。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将校名申请注册商标,既是对自身无形资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也可在法律层面奠定对校名进行保护的权利基础。为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注重商标侵权证据的留存,以便在维权过程中能够有力地证明损失,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江西师范大学特聘副教授胡建文)
08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36093728号“”商标是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在第25类“羽绒服”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6日。
2024年1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商丘市睢阳区某静服装店进行检查。
2024年4月16日,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和冒用厂名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羽绒服商品和吊牌、手提袋及违法所得,罚款15.33万元。
【专家点评】
“反向假冒”行为妨碍了商标标示来源、保障品质及广告宣传三大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其商品上的商标更换为自行印制的商标并销售,剥夺了商标注册人在自己的商品上附着自己注册商标及向相关公众展示其商标的权利,会使相关公众对于羽绒服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该案涉及多种违法行为,案情复杂,行政执法机关充分调查取证,准确定性查处,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销秩序。
(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杨红朝)
09湖北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5576721号“”商标是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27日。第1207092号“
”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
2024年12月4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函,当天即联合孝感市公安局对涉嫌制造(生产)假冒品牌白酒的两处窝点进行检查。
2024年12月19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该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假冒名酒商标侵权犯罪案。首先,案涉名牌白酒,案值超百万元,制假者犯罪故意明显,行政查处和刑事打击高效联动,以雷霆之势及时制止侵权犯罪,真正起到了充分震慑犯罪、有效保护产权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综合效果;其次,白酒行业制假售假不仅损害竞争秩序,更直接危及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此案的快速办理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彭学龙)
10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鹿邑县万密斋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第74094383号“”商标是北京大河岸万全圣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5类“医用草本提取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4月13日。第58247922号“
”商标是北京大河岸万全圣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5类“医用膏药”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
2024年8月22日,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问题线索,依法对鹿邑县万密斋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22日,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损害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或侵犯他人在其他类别上的商标权或者与他人其他商业标识混淆。该案是一起针对使用改变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比对涉案产品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区别,准确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权威性。(河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田小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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