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亿天价赔偿!“郎”酒起诉“夜郎古”一审胜诉,夜郎古酒回应将上诉!

11月11日傍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业”)发出声明,称被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合称“郎酒公司”)起诉,法院一审判令郎酒公司胜诉,并要求夜郎古酒业及相关公司赔付1.96亿元。夜郎古酒业在声明中表示,对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郎”字之争:  法院一纸判决郎酒胜诉,令对方赔付近2亿元

一份针对“夜郎古酒业等因侵权被法院判令赔付郎酒公司1.96亿元”的企业声明,一夜之间,让两个都带“郎”字的酒公司迅速进入公众视野。
 
据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今年2月29日,原告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泸州老酒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3月21日至7月10日,法院曾多次组织双方就行为保全进行听证、召开庭前会议。7月16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当庭明确其惩罚性赔偿诉请,被告要求新的举证期,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于8月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均为“夜郎古”文字商标,被诉白酒及相关网页、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的标识为“夜郎古酒”标识,且各文字字体、大小一致,成同行或同列排列,“夜郎古酒”标识整体发挥了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法院认为,从相关公众主观认定看,“夜郎”为固定词汇,“夜郎古”并非固定词汇或者汉语的特定用法;被告在“夜郎古”后面加酒字,因白酒商品具有强调年份特点的特殊消费属性,“古”作为形容词,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习惯看,“夜郎古”中的“古”字加上“酒”字会形成新的汉字组合“古酒”,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年份久远的酒,加之相关公众更熟悉“夜郎”,被诉“夜郎古酒”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识别为“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读音发生明显改变。
 
此外,法院还认为,在含义上,“夜郎古”属臆造词汇,没有特定含义,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义。“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
 
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法院判决夜郎古酒业、夜郎古酒庄及相关关联公司就商标侵权向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停止生产、宣传、销售侵犯与郎酒一方第230457号“郎”商标专用权的相关的“夜郎古酒·大金奖”“夜郎春秋”白酒。此外,夜郎古酒业、夜郎古酒庄及关联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郎酒公司:  对方不断恶意抢注,不规范使用带“郎”商标

记者注意到,本案中,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包括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等。
 
据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郎酒公司给出四方面理由,指控夜郎古酒业及各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夜郎古酒业于1999年无正当理由变更企业名称为“夜郎古”,自成立以来不断恶意抢注、不规范使用带“郎”商标,且大量生产、销售单独突出放大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标识,试图搭原告便车;
     
  2. 2022年成立的夜郎古酒庄,除了使用“郎”字外,还使用了与原告“郎酒庄园”商标近似的“夜郎古酒庄”字号;
     
  3. 夜郎古酒庄继续抢注带“郎”商标,并逐步突破“夜郎”概念,向“郎”靠近
     
  4. 宣传中故意实施混淆行为,误导公众,主观恶意明显。
 
同时,郎酒公司给出两方面理由,指控夜郎古酒业及各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
 
  1. 夜郎古酒·大金奖在酒盒、酒瓶正中使用“夜郎古酒”标识,和第230457号“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侵害商标专用权;
     
  2. “夜郎春秋”标识完整包含第230457号“郎”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害商标专用权。此外,被告夜郎古酒业公司曾申请“夜郎春秋”商标,未获准许,仍在白酒上继续使用“夜郎春秋”,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夜郎古酒业:  企业传播“夜郎文化”,无攀附郎酒的任何意图

而夜郎古酒业则在声明中认为,本案是关于“夜郎古”与“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依法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因此法院并无直接管辖权。
 
夜郎古酒业在声明中表示,“夜郎古”源于贵州的夜郎文化,而“郎”酒则与郎酒公司位于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有关。双方品牌各自承载着不同的历史和地理渊源,体现着不同的文化价值。双方已共存20多年。
 
夜郎古酒业还在声明中称,“夜郎古”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其称公司1999年注册公司名称,以发扬贵州古法酱香、传播“夜郎文化”作为企业品牌战略,没有攀附郎酒的任何意图,此后注册“夜郎古”商标完善布局,商标和字号具有“同一性”。
 
夜郎古酒业称,对本案一审判决的认定难以认同,将提出上诉。其还表示,鉴于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不涉及公司“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因此该一审判决不影响公司在酒类产品上继续合法、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权利。
 

争议点:

1、关于“夜郎古酒”标识是否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法院认为:被诉“夜郎古酒”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识别为“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读音发生明显改变。在含义上,“夜郎古”属臆造词汇,没有特定含义,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义。“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

在“郎”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形下,被告选用与注册商标“夜郎古”字体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并非对通用名称的善意、正常使用。

被诉 “夜郎古酒” 完整包含了原告在先第230457号“郎”商标,因“古酒”有年代久远的酒的意思,“夜郎古酒”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夜郎”......突出使用“夜郎古酒”标识,“夜郎古酒”标识与原告“郎”商标共同使用在白酒商品上,以一般公众注意力为判断标准,在隔离状态下,容易将被告“夜郎古酒”与原告产品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在充分考虑第230457号“郎”商标在白酒行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基础上,应认定被诉侵权标识“夜郎古酒”与第230457号“郎”商标构成近似。

 

2、关于“夜郎”是否具有指代“夜郎古国”的第一含义

法院认为,即使被诉标识中包含词汇含有的第一含义,但当其被选用为商标标识使用时,应当从商标法的角度评断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如果权利商标已经构建起与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特定联系,且权利商标知名度很高,已经大于词汇本身第一含义时,相关文字容易被联系到权利商标导致混淆的,仍构成商标侵权。

第230457号“郎”商标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已在白酒领域构建起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显著性极强,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相关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与原告的权利商标产生误认,因此“夜郎”文字所具有的第一含义并不影响本案商标侵权的认定。

 

3、关于判赔金额:‍‍‍‍‍‍

法院认为:商标侵权......三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两款白酒的赔偿总额为313,956,000元+141,634,285.68 元=455,590,285.68元,已远超原告在本案中就商标侵权主张的赔偿数额195,000,0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请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全额予以支持

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数额酌定为100万元;支持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2395元。合计约1.96亿元。

 

夜郎古酒业对此判决结果表示: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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