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亿天价赔偿!“郎”酒起诉“夜郎古”一审胜诉,夜郎古酒回应将上诉!
11月11日傍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业”)发出声明,称被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合称“郎酒公司”)起诉,法院一审判令郎酒公司胜诉,并要求夜郎古酒业及相关公司赔付1.96亿元。夜郎古酒业在声明中表示,对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郎”字之争: 法院一纸判决郎酒胜诉,令对方赔付近2亿元
郎酒公司: 对方不断恶意抢注,不规范使用带“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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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郎古酒业于1999年无正当理由变更企业名称为“夜郎古”,自成立以来不断恶意抢注、不规范使用带“郎”商标,且大量生产、销售单独突出放大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标识,试图搭原告便车; -
2022年成立的夜郎古酒庄,除了使用“郎”字外,还使用了与原告“郎酒庄园”商标近似的“夜郎古酒庄”字号; -
夜郎古酒庄继续抢注带“郎”商标,并逐步突破“夜郎”概念,向“郎”靠近; -
宣传中故意实施混淆行为,误导公众,主观恶意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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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郎古酒·大金奖在酒盒、酒瓶正中使用“夜郎古酒”标识,和第230457号“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侵害商标专用权; -
“夜郎春秋”标识完整包含第230457号“郎”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害商标专用权。此外,被告夜郎古酒业公司曾申请“夜郎春秋”商标,未获准许,仍在白酒上继续使用“夜郎春秋”,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夜郎古酒业: 企业传播“夜郎文化”,无攀附郎酒的任何意图
争议点:
1、关于“夜郎古酒”标识是否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法院认为:被诉“夜郎古酒”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识别为“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读音发生明显改变。在含义上,“夜郎古”属臆造词汇,没有特定含义,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义。“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
在“郎”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形下,被告选用与注册商标“夜郎古”字体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并非对通用名称的善意、正常使用。
被诉 “夜郎古酒” 完整包含了原告在先第230457号“郎”商标,因“古酒”有年代久远的酒的意思,“夜郎古酒”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夜郎”......突出使用“夜郎古酒”标识,“夜郎古酒”标识与原告“郎”商标共同使用在白酒商品上,以一般公众注意力为判断标准,在隔离状态下,容易将被告“夜郎古酒”与原告产品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在充分考虑第230457号“郎”商标在白酒行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基础上,应认定被诉侵权标识“夜郎古酒”与第230457号“郎”商标构成近似。
2、关于“夜郎”是否具有指代“夜郎古国”的第一含义
法院认为,即使被诉标识中包含词汇含有的第一含义,但当其被选用为商标标识使用时,应当从商标法的角度评断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如果权利商标已经构建起与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特定联系,且权利商标知名度很高,已经大于词汇本身第一含义时,相关文字容易被联系到权利商标导致混淆的,仍构成商标侵权。
第230457号“郎”商标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已在白酒领域构建起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显著性极强,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相关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与原告的权利商标产生误认,因此“夜郎”文字所具有的第一含义并不影响本案商标侵权的认定。
3、关于判赔金额:
法院认为:商标侵权......三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两款白酒的赔偿总额为313,956,000元+141,634,285.68 元=455,590,285.68元,已远超原告在本案中就商标侵权主张的赔偿数额195,000,0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请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全额予以支持。
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数额酌定为100万元;支持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2395元。合计约1.96亿元。
夜郎古酒业对此判决结果表示: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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