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3-1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相关行为,提高专利预审服务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我中心对2025年2月20日发布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征集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gippc_zlysb@gd.gov.cn,并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字样。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020-31608608。
特此通知。
附件:
1.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年3月16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5〕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广东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审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广东中心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对保护创新成果具有重要意义的专利预审请求“应收尽收”。
第三条 广东中心专利预审部遵照公平、高效原则,负责广东省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通过广东中心注册备案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广东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备案主体应当遵循守法、遵规原则,严格遵守《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附件1)等文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广东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恪守诚信、效率原则,积极配合广东中心专利预审工作,保证专利预审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开展,确保有限的专利预审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服务全省高质量创新保护。
第七条 广东中心对专利申请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主体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广东中心注册。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流程
第八条 创新主体申请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 登记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
- 经营范围属于广东中心预审服务产业领域;
- 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 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原则上已拥有1件以上作为第一申请人原始取得的有效发明专利,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 无恶意专利侵权、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专利资助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创新主体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及备案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原则上需提供主要在职研发人员(3人以上)及联系人近3个月的在该创新主体的社保缴纳证明;
(四)主营产品或服务证明材料;
(五)研发创新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六)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证明材料;
(七)广东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广东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备案主体经广东中心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或者涉及招商引资、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的,创新主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广东中心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后,可予以备案。
第三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十二条 广东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申请专利预审服务的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给予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资格或停止预审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
(四)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虚假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材料;
(五)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权转让的须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权转让报备表》(附件3),一年内专利权转让2件及以上且均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六)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一年:
向广东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在广东中心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 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多次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虚假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材料;
(四)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一年内专利权转让5件及以上且均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五)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
(一)2次及以上向广东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 对预审人员恐吓、威胁、要挟等,影响预审工作的情形;
-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内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不得超过3件,重点企事业单位有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超过3件需求的,可向广东中心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请求书》(附件4),经广东中心审核后方可提交,未经审核的视为干扰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广东中心提交预审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应配备专人管理专利申请预审工作,账号联系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且知晓专利申请预审相关要求,联系方式必须为该联系人手机号码。
广东中心不定期对备案主体注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经核查存在信息未及时更新的,暂停预审服务,直至完成变更审核。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应妥善管理预审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首次丢失账号密码的,备案主体可通过邮件发送证明材料至广东中心找回;再次丢失账号密码的,备案主体相关负责人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广东中心现场核查后找回;对于再次找回账号密码后又丢失的,视为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薄弱,将被移出备案主体名单,且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应根据广东中心的要求配合完成备案相关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被暂停预审服务或者取消备案资格后,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和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书面申请,广东中心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备案主体处于暂停期或自取消备案资格之日起或自停止预审服务之日起,广东中心不再接受其新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对已提交未审结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终止预审服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注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广东中心完成注册后,方可接受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成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信用好,例如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
(四)签署《优质服务保障高质量专利申请承诺书》(附件5),并履行承诺,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的质量审核机制、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
(五)具有一定执业能力的机构,有稳定的队伍和相对稳定的案源,例如成立满五年或成立三年(含)至五年且执业代理师5人(含)以上或成立一年(含)至三年且执业代理师10人(含)以上;本机构成立以来,至少代理过从申请到结案(包括授权和驳回案件)全流程的发明案件或无效、诉讼类案件等;
(六)代理机构及其备案代理师1年内未因违法代理行为受到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训诫、警告的自律惩戒,3年内未因严重违法代理行为受到停业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以上的自律惩戒,不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且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无尚未处理完毕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八)三年内无骗取专利资助、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诚信行为;
(九)无其他不良记录。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注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表》(附件6);
(四)办公场地的证明材料;
(五)全部专利代理师的社保证明材料;
(六)广东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广东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表》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广东中心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代理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代理机构注册条件的代理机构取消注册资格。
第五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东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注册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的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注册代理机构给予暂停预审服务、取消注册资格或停止预审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
(四)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虚假材料,包括注册申请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材料;
(五)受到行业协会训诫、警告等自律惩戒的;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七)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注册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注册申请:
(一)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二)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有2件以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多次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
(四)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处罚的,或受到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及以上自律惩戒的;
(五)多次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虚假材料,包括注册申请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材料;
(六)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在广东中心专利预审服务: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三)代理向广东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吊销、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的;
(五)对预审人员恐吓、威胁、要挟等,影响预审工作的情形;
(六)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骗取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费用、无资质代理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七)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八)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连续一年内未向广东中心提交预审案件,视为放弃注册资格。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被暂停预审服务或者取消注册资格后,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和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书面申请,广东中心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决定。代理机构处于暂停期或自取消注册资格之日起或自停止预审服务之日起,广东中心不再接受其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对已提交未审结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终止预审服务。
-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中心2025年2月20日印发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
申请人现将名称为 的专利申请提交,请求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中心”)的快速审查预审服务,知悉并愿意承担专利申请预审涉及的有关法律风险,承诺不提交虚假材料,自愿遵守如下事项,对于在专利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不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享有。
一、专利申请预审阶段
(一)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申请文件。
(二)提交专利申请不涉及以下情形:按照专利合作条约 (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三)提交的发明专利请求书中应勾选“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 的选项,同时应勾选“请求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选项;并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同时提交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参考资料。
(四)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对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
(五)提交的专利申请应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尽可能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的初步审查的要求。
(六)提交专利申请不涉及《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7号令)所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七)不对同一专利申请重复多次提交预审(应预审员要求重新提交的情况不计入)。
(八)在预审过程中仅针对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适度修改,不对非笔误的技术内容进行刻意编造、变造,需作出其他修改的,提前与广东中心沟通。
(九)不委托未在广东中心预审注册,或者被暂停、停止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办理预审业务。
(十)积极配合广东中心提出的电话讨论或者当面讨论的约请,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在专利申请预审通过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阶段
(一)在尚未收到广东中心的预审结论前,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二)经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在收到预审通过通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将预审通过的文件以 XML格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电子申请。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经广东中心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文本一致。
(四)对同一专利申请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复提交。
(五)经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并向广东中心反馈申请号及缴费凭证。
三、在专利申请预审通过后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序阶段
(一)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要求。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等信息均填写准确。
(二)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将相关证明文件在申请日一并提交。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分别在 10 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答复意见。
(四)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五)在审查过程中,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六)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七)主动撤回专利申请前,及时向广东中心报备。
(八)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讨论约请。
若违背上述承诺,申请人知悉相关专利预审案件会被终止预审服务,或者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或者转为普通申请程序,并愿意承担暂停预审服务、取消预审资格等相应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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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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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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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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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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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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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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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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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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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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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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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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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产业(如属于多个类型请同时勾选☑) |
□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 □绿色石化产业 □智能家电产业 □汽车产业 □先进材料产业 □现代轻工纺织产业 □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 □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 □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 □现代农业与食品产业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智能机器人产业 □区块链与量子信息产业 □前沿新材料产业 □新能源产业 □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 □数字创意产业 □安全应急与环保产业 □精密仪器设备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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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如属于多个类型请同时勾选☑) |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上市企业 □科创板上市企业 □中小板上市企业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合资企业 □香港企业 □澳门企业 □台湾企业 □中小微企业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独角兽 □瞪羚企业 □科研院所 □高等院校 □“985工程”高校 □“双一流”高校 □“211工程”高校 □国家实验室及相当 □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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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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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费减 |
( )是 ( )否 (请根据是/否完成填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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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数 |
合计 |
管理人员 |
研发人员 |
普通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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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
合计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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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 |
合计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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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发布 |
平均值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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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知识产权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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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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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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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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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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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数量 |
有效量(件) |
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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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计划 |
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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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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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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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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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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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知识产权数量 |
已注册(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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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申请(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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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运用 |
转化实施数量(件) |
许可数量 |
转让数量 |
质押融资数量(件)/融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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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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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和解(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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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经费投入(万元)/占研发投入的比值 |
平均值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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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知识产权项目情况 |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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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密集型培育企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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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标试点或通过贯标认证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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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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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项目 |
(项) |
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中心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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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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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
中国专利奖 |
(项) |
省市区专利奖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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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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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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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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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专利均为本申请主体自主研发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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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相关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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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法人代表签名及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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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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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意见及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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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权转让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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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案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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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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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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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移登记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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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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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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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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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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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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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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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陈述充分的转让理由,并提交详细的报备材料):
报备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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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备案主体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
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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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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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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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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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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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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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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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类型 |
□高校 □科研机构 □其他确有充分依据和合理理由确有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超过3件需求的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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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概况 |
(简要描述备案情况,人才队伍,主要研究领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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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情况 |
(简要描述知识产权现状、专利转化及存量专利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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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本年度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超过3件的理由,如共同承担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共同开展卡脖子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以及拟联合的未备案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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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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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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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科技部门或教育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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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主体需附上主体概况、知识产权情况、申请理由的证明材料。
附件5
优质服务保障高质量专利申请承诺书
申请人:__________(代理机构名称)已知晓和理解《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中的事项,并对如下事项作出庄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各项规定。
(二)坚决抵制《专利代理禁止性从业行为清单》所列行为。
(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坚守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的原则,杜绝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四)不冒用、借用他人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不违规虚假宣传或者承诺案件结果,不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资质。
(六)不仅为追求授权结果而故意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异常冗长的专利申请。
(七)不代理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将接受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处理。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
注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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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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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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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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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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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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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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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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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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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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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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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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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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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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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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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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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专利代理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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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代理专利申请数量(件) |
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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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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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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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代理专利的授权 |
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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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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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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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专利申 |
中国专利 |
(项) |
省市区专利奖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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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代理机构声明(必须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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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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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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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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