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录》发布:涉及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出租资质、“挂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情形


发布时间:

2026-01-29

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从业人员:

 

为加强行业自律警示教育,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增强从业人员诚信执业意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等有关规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编写了《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录》(以下简称《警示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警示录》汇集了协会近期处理的十起典型自律惩戒案例,内容涉及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挂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情形。各专利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认真组织学习,对照案例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发生。

 

各专利代理机构应切实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协会将持续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体系,强化自律监督与惩戒力度,定期梳理并更新典型案例。希望全行业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坚守执业底线,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

特此通知。


附件: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录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6年1月28日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录

 

【案例1】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 申素霞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概况】 2024 年5月,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为“恒律公司”)员工胡某通过电子邮件,主动联系北京 另一家专利代理机构的客户,告知其由该机构代理的一项专 利申请已被驳回。在联系过程中,恒律公司员工使用了评价、 贬损该代理机构的表述。协会依规立案调查,认定该行为构 成不正当竞争。 【处理结果】 协会决定:分别给予恒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申素霞通 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 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违规条款】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版): 第四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行 业利益和职业声誉,同业互敬,不得诋毁或者贬损其他专利 代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就具体案件主动联系其他专利 代理机构的客户”;第(五)项“以负面评价其他专利代理 机构的方式招揽业务”。

【警示意义评析】 本案是一起通过直接贬损竞争对手、抢夺客户资源的不 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查处具有深刻的行业警示价值。首先, 它清晰地揭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从“隐性”转向“攻击性” 的不良趋势。相较于暗中争夺客户,本案中恒律公司员工直 接告知客户其原代理机构的申请失败,并辅以贬损性评价,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更严重践踏了 “同业互敬”的基本职业伦理,侵蚀了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 根基。 本案凸显了部分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员工执业行为管理 的严重失职。员工以机构名义对外沟通,其言行即代表机构。 法定代表人申素霞作为机构管理者,未能有效约束员工行为, 导致其实施贬损同业、干扰市场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管 理责任。本案警示所有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将职业道德与执 业纪律教育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审查与监督机制, 严防员工个人行为损害行业整体声誉。 本案的处理体现了行业自律的及时性与惩戒的联动性。 协会在查实后迅速作出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的决定。这 种行业自律的惩戒模式,将大幅提高违规成本。通报批评属 于自律措施,直接关联机构与个人的诚信记录,对其专业声 誉与市场拓展将产生长远负面影响。这向全行业发出明确信 号:任何试图通过贬损同行、恶性竞争获取业务的行为,皆 为行业规范所不容,必将受到严肃惩处。 全体从业人员应以本案为戒,深刻认识到维护健康、清 朗的行业环境是每一位从业者的共同责任。唯有恪守职业操 守,专注提升自身专业服务质量,在公平竞争中相互促进, 方能推动专利代理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 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案例2】北京圣州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 事务合伙人刘岩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概况】 北京圣州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圣 州所”)与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胜达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在该公司留存了圣州所 的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此后,万胜达公司员工以圣州所分 公司名义,主动联系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代理的专利申请 案件中的专利申请人,劝说其将案件转委托圣州所代理,并 使用了盖有圣州所公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推选表》及圣州所 营业执照等材料。圣州所在听证程序中虽辩称与万胜达公司 无实际业务合作、相关印章系被私自使用,但其此前提交的 书面材料已自认双方存在商标业务往来,且未能就听证程序 中的辩解提供证据支持。协会认定,圣州所实施了“就具体 案件主动联系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客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理结果】 协会决定:分别给予圣州所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岩通 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 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违规条款】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版):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就具体案件主动联系其他专利 代理机构的客户”; 第四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职员、分支机构或与该专 利代理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本规范第二十 五条或第四十四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该专利代理机构、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员、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警示意义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代理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例,其查 处具有多方面警示意义。 本案清晰划定了行业竞争的合规边界。专利代理行业健 康发展依赖于公平、诚信的竞争环境,而通过与合作方“配 合”,主动撬动其他机构在办案件客户的行为,实质是以不 正当手段争夺业务资源,破坏了同业互信与市场秩序,为行 业规范所明令禁止。 本案强调了专利代理机构对其合作方及公章、执照等关 键经营材料的管理责任。圣州所虽辩称印章系被合作方“私 自使用”,但其随意向合作方提供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的行 为,本身就暴露了内部管理的重大疏漏。本案警示所有代理 机构必须健全内部管控,特别是对合作协议、印章使用、文 件外流等环节的严格监督,不得以“不知情”或“他人冒用” 为由推卸管理主体责任。 本案处理体现了行业自律的严肃性与调查程序的严谨 性。协会在调查中充分收集书面函件、聊天记录等证据,组 织听证并细致审查当事人前后不一的陈述,最终基于证据链 与逻辑一致性作出认定,彰显了自律惩戒的客观公正。这也 提醒从业者,在面对行业调查时,应如实陈述、配合调查, 企图以事后辩解推翻已有书面证据的做法难以获得采信。 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的惩戒方式,虽未涉及行政处 罚,但对机构与个人的专业声誉构成直接影响,凸显了行业 诚信记录在执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全体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 师应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合规意识与底线思维,将执业纪律 内化于日常经营活动中,共同维护专业、有序、健康的行业 生态,真正服务于创新主体与知识产权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案例3】北京投知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彦鹏严重违法违规案

【案情概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国知处运字〔2025〕 9 号)认定的事实,北京投知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投知圈所”)存在一系列严重破坏行业 秩序的违法行为:一是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 提交利用犯罪人员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 申请,直接触犯法律红线;二是以加盟方式违规设立分支机 构;三是严重违反执业备案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 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指派的代理师未实际参与案件 工作,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投知圈所 作出“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将其 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投知圈所的上述行为 已构成对行业监管底线与执业伦理的多重践踏。中华全国专 利代理师协会依据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启动了行业自 律惩戒程序。

【处理结果】 协会决定:给予投知圈所除名处分,给予其执行事务合 伙人张彦鹏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并将该违规行为分别记入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违规条款】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版):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依法执业,遵 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 策”;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坚持诚实 信用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序良俗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 理师协会的各项规定,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 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 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扰乱行业秩序”;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不得默许、指派专利 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 上签名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 师的诚信档案系统……受到行政处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中 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可以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惩戒”; 第五十二条“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 会应当做出除名的惩戒。”

【警示意义评析】 本案是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紧密联动、惩治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的标志性案例,其震撼力与警示意义远超一般性违规 行为,为全行业敲响了沉重的警钟。 本案揭示了专利代理行业的“生态破坏型”违规模式。投 知圈所的行为集“出租证照”“洗白违法申请”“违规扩张” 和“挂证”于一体,彻底异化为一个空壳运营、专事违规套 利的平台。这种模式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更直接协助 了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非法信息虚构申请人),并从根源 上破坏了专利代理行业赖以生存的“真实性”基石——真实 的委托人、真实的发明创造、真实的服务过程。本案警示着 专利代理行业从业者,行业健康发展面临的威胁,正是此类 组织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案彰显了“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双重惩戒的雷霆之 势与协同威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吊销许可、 列入失信名单),从法定资质和市场准入层面予以“铲除式” 清理。协会作出的自律惩戒措施(除名),从行业共同体中 予以“驱逐式”切割。这种“行政处罚+行业除名+失信惩戒” 的组合拳,形成了闭环式、无死角的惩处网络,阻断了违法 违规者的从业路径,展示了监管与自律层面维护行业纯洁性 的坚定决心与零容忍态度。 本案将机构管理者的最终责任推至前台。执行事务合伙 人张彦鹏被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明确了对机构失控、 纵容甚至主导违法行为的“一把手”必须承担无可推卸的领 导与管理责任。这警示所有机构负责人,其职责绝非仅是业 务开拓,更是机构合规运营的第一责任人。疏于管理乃至主 动策划违规,不仅将导致机构覆灭,个人职业生涯也将留下 永久污点。 本案为行业转型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反面教材。它用极 端案例证明,任何试图通过伪造资质、虚假运营、规避监管 来追求短期利益的模式,终将带来自毁前程的严重后果。行 业的未来,必须建立在专业能力、诚信服务与合规经营之上。 广大从业人员及机构当以此为镜,深刻自省,坚守底线,将 资源与精力投入到提升服务质量、保护真实创新中去,共同 筑牢专利代理行业的信誉长城。 【

案例4】合肥诚育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 师、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素强严重违法违规案

【案情概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国知处运字〔2025〕 19 号)认定的事实,合肥诚育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素强,存在两项性质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 其一,在执业过程中,擅自伪造委托人公章,并利用该伪造 公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材料,严重违背委托代 理的基本法律原则与诚信底线;其二,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 动为基础,自行编造专利申请。上述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专 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更从源头上污染了专利制度运行 的根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张素强作出“吊销专利代理师资 格证”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 名单。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依据行政机关已认定的违法 事实,启动了相应的行业自律惩戒与谴责程序。

【处理结果】 张素强的行为严重破坏行业秩序、损害行业声誉,尽管 其不是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会员,但为严明行业纪律、 警示全体从业人员,协会决定:对张素强予以公开谴责,并 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违规条款】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版):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依法执业,遵 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 策”;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坚持诚实 信用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序良俗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 理师协会的各项规定,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 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 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也不得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师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交 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专利申 请,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第二十三条“专利代理师不得伪造与执业活动有关的文 件或证据,也不得诱导、指使他人伪造文件或证据。”

【警示意义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亲自实施、触及法律 红线与职业伦理双重底线的个人严重违法典型案例。与机构 系统性违规不同,此案集中展现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个体道 德沦丧带来的毁灭性后果,其警示意义极为深刻。 本案揭示了行业严重的“诚信与法律双重破产”行为模 式。专利代理制度建立在委托信任与法律合规两大基石之上。 张素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伪造委托人公章的行为,是 对委托关系的根本背叛和严重违法犯罪;而自行编造专利申 请,则是对专利制度旨在保护“真实创新”核心价值的违背。 这两种行为结合,表明从业者已完全摒弃职业操守与法律敬 畏,将代理资格异化为实施欺诈的工具。这对行业公信力造 成了更为致命的伤害。 本案构建了“行政处罚+行业谴责+失信惩戒”的无死角 追责体系。尽管张素强非协会会员,协会无法施以除名等行 业内部惩戒,但依然通过“公开谴责”这一对外昭示行业立 场的严厉方式,并将其行为记入行业诚信档案。这与国家知 识产权局的吊销资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名单的惩戒措施相结合,形成了从个人从业资格、行业声誉 到社会信用三个维度的全面、终身负面评价。这向所有从业 者发出了明确信号:任何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 否为会员,都将面临来自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全面、公开 的否定性评价。 本案凸显了机构负责人“关键少数”的破坏性影响。张 素强身兼代理师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双重身份,其个人违法行 为不仅自毁前程,也必然导致所在机构陷入严重危机。这警 示所有机构负责人和合伙人,个人品行与法律意识直接决定 了机构的生存底线。作为管理者,必须成为恪守法律与职业 道德的表率,一旦自身突破底线,带来的将是个人与机构的 双重覆灭。 本案是根治“非正常申请”顽疾的典型案例。自行编造 专利申请是制造“非正常申请”的方式之一。对相关责任人 的严惩,彰显了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从源头打击虚假专利、 净化申请质量的坚定决心。它敦促每一位代理师必须坚守职 业良知,以服务真实创新为己任,共同维护专利制度的严肃 性和有效性,这才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唯一正途。全体从业人 员务必以此为镜,警钟长鸣。

 

【案例5】北京博识智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违反 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案

【案情概况】 北京博识智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博识智信所”)在接受来自被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证机构的转案后,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且在未 取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申请的撤回声明。2023年3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同意撤回专利申 请。协会经调查认定,博识智信所在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 托合同且未取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 明》的行为,违反了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

【处理结果】 协会决定:给予博识智信所通报批评的惩戒,给予案发 时博识智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邓凌云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 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违规条款】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版):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 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 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尽 职尽责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第四十条“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伪造与执业活动有关的文 件或证据,也不得诱导、指使他人伪造文件或证据”; 第五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因疏于管理受到通报批评惩 戒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应当给予其负责人警告或者 通报批评的惩戒”。

【警示意义评析】 恪守职业道德、诚信执业是专利代理行业的立身之本。 专利代理行业的公信力源于每一个从业者的诚信行为。告知 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和保密原则均为专利代 理职业道德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专利代理行业的生存基 石。 本案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原执行事务合伙人罔顾职业道 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违规行为,侵蚀了社会公众对整个专利 代理行业的信任。对上述机构与相关责任人违规执业行为的 通报批评惩戒,向全行业明确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是不可 逾越的“红线”和“底线”,而非可有可无的道德倡议。 本案警醒从业者坚决杜绝“不履行告知义务”“越权代 理”“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违规执业行为,在执业过程中时 时自查、自警。

【案例6】北京图亿天下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案

【案情概况】 北京图亿天下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亿天下 公司”)在明知不具备预审中心备案资质的前提下,故意隐 瞒实情与委托人签订专利预审委托合同,未经委托人授权擅 自转委托给具备备案资质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 请,编造专利申请号及专利申请进度欺骗委托人等违规执业 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 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同时,张静作为图亿天下公司负责 人,对疏于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处理结果】 协会决定:给予图亿天下公司通报批评的惩戒,给予图 亿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 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违规条款】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版):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坚持诚实 信用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序良俗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 理师协会的各项规定,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 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 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因疏于管理受到通报批评惩 戒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应当给予其负责人警告或者 通报批评的惩戒”。

【警示意义评析】 专利代理行业是专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规范 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不仅关乎代理行业的声誉,更直接影响 国家创新体系的效能。专利代理行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在于 社会公众的信任。《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为 全体从业人员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执业“红线”与“底线”。 诚实守信原则、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及 保密原则作为专利代理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服务机构与 委托人建立代理关系时的约定义务,更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 务。 本案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罔顾职业道德违规 执业,严重损害了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更会透支社会公众 对专利代理行业的信任。对相关机构与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的自律惩戒,既是为全体从业人员敲响诚信执业的警钟,也 向社会公众与创新主体表明了“违规必究”的行业自律坚定 态度。 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与创新主体的积极参与同样是营 造公平竞争的行业秩序,亦是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 重要途径。本案作为行业专项整治、重塑行业公信力的自律 惩戒典型案例,将进一步提升委托人的权利意识与监督能力, 有助于委托人依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相 关规定,审慎选择服务机构,监督规范执业行为,共同推动 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7】北京中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及日照市聚信创腾 所违反保密义务、违规转包专利申请案

【案情概况】 2021 年7月,北京中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 “中仟所”)接受投诉人委托,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明 确约定对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中仟所在接受专利代理申 请的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的技术交底材料转 予日照市聚信创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聚信创 腾所”)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聚信创腾所人员在技术交底材 料的基础上自行编造了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委托人认为该申 请文件与其实际材料不符未予采纳。中仟所告知聚信创腾所 让其自行处理所撰写的申请文件,聚信创腾所将上述专利申 请文件以其他申请人的名义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

【处理结果】 协会决定:分别给予中仟所、周庆佳以及田江飞,聚信 创腾所以及廖彬佳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违规条款】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版):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坚持诚实 信用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序良俗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 理师协会的各项规定,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 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 事人未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 隐私和当事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秘密,未经当事人许可不 得泄露或利用”;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 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不得默许、指派专利 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 上签名,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三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 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尽 职尽责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警示意义评析】 本案涉及多个主体的多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受委托代 理机构的泄密与转包,代理机构的虚假撰写,代理机构未与 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代理师虚假签名以及代理机构的管理 失职行为等。 本案凸显专利代理行业中保密义务的刚性约束,作为执 业代理师,擅自将委托人技术机密转交第三方,违背保密义 务与职业操守。此行为直接损害委托人利益,破坏行业信任 基础,警示从业人员须将保密责任贯穿执业全程。 本案中,机构管理失序也造成了连锁反应,例如中仟所 对员工行为监管缺位,聚信创腾所默许“虚假撰写”“空壳 代理”,暴露出部分机构“重业务轻合规”的畸形发展模式。 本案对机构负责人田江飞、廖彬佳的追责,重申了“机构负 责人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的行业准则。 在本案中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涉及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隐性链条。这个案件中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反映个 别代理机构通过低价转包、虚构申请人等手段牟利,严重扰 乱审查秩序。本案的查处对“技术掮客”“影子代理”等灰 色产业链形成震慑,助力行业回归创新服务本质。 本案是典型的“保密失守+管理失责+非正常申请”复合 型违规案例。行业协会通过“双罚制”(机构+个人)惩戒, 传递出行业自律对违规行为严肃治理的理念。未来,行业需 以本案为镜鉴,强化保密制度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严控非 正常申请入口,共同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公信力与生命力。

 

【案例8】北京一枝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不 正当竞争案

【案情概况】 北京一枝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一枝笔所”) 获得的涉案客户信息系董晶龙等人在其他机构工作期间掌 握的、属于其他机构的商业秘密。一枝笔所在明知前述情况 的前提下,允许上述相关人员利用该客户信息联系客户,使 得这些客户转而与一枝笔所达成交易。一枝笔所的行为已构 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有关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查明并认 定。一枝笔所负责人张庆瑞因疏于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处理结果】 协会决定:分别给予一枝笔所、张庆瑞通报批评的惩戒, 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 档案。

【违规条款】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版):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依法执业,遵 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 策”; 第四十四条第(八)项“其他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 行为”。

【警示意义评析】 本案涉及专利代理行业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 现为专利代理机构离职人员在入职新机构后,允许新机构使 用其掌握的原机构的客户信息,新机构在明知前述客户信息 属于其他机构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使用了该商业秘密,属于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全社会重视信用的背景下,通过对失信行为进行多维 度、全方位地惩戒,维护了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 中对当事人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 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诚信档案,精准打击了 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专利代理全行业应当深刻汲取本 案教训,积极维护行业竞争秩序,从业人员要自觉加强自我 约束,恪守职业道德,代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强化 内部治理,共同营造专利代理行业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有效打击各类扰乱专利代 理行业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规制行业恶性竞争,构建健康 公平的行业生态,推动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9】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编造专利、损害委托 人利益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概况】 北京精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翰公司”) 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发明专利技术申报材料的优化,但未 能提供双方沟通的证明材料以及委托人的技术交底书,存在 编造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代理委托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 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实际上并不了解该 发明专利申请,在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需要 撤回时,没有告知委托人有权申诉而进行了主动撤回;在与 委托人沟通过程中,其业务人员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处理结果】 协会决定:分别给予北京精翰公司、该机构负责人王东 伟、专利代理师李彬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 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违规条款】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版): 第十五条第二款“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签名的专利代理 业务负责”;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 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 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专利 申请”;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对自身的专业能力等进行虚假 宣传,或者进行与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比较性宣传”;第(三) 项“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具有特 殊关系”;第(六)项“对专利案件的结果作出不当承诺”。

【警示意义评析】 本案中,代理机构发生多处违法违规行为。先是协助委 托人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在被审查机关发现了涉嫌非正常 申请时,未通知委托人即擅自撤回了申请,违反了代理机构 应遵循的告知原则。并且该代理机构在与委托人沟通的过程 中,其业务人员还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而涉案申请的署名 代理师,对该申请并不了解,又违反了专利代理师应对其署 名的专利申请负责的规定。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该代理机 构从管理者到代理人到招揽业务的人员,合法合规执业的意 识淡薄,缺乏对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的敬畏。 本案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有着重要的警示作 用。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加强学习专利代理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杜绝违法违规的行为。专利代理机构 的管理者和专利代理师应爱惜自己的声誉。只有合法合规执 业,企业才能获得长久的生存和发展。

 

【案例10】北京凳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编造专利申请、 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挂证”、大量非正常专利 申请案

【案情概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国知处运字〔2025〕 10 号)认定的事实,北京凳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凳凳公司”)对其专利代理师及分支机构负有管理责 任,却放任其合肥分所负责人向犯罪人员非法购买企业信息, 并编造专利申请;同时,凳凳公司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 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 构申请人且由专利代理师自行编造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 业秩序;凳凳公司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 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 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 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 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 的的大量非正常专利申请,涉及多个省份,严重扰乱专利工 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

【处理结果】 凳凳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行业秩序、损害行业声誉,尽 管凳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鲜靖不是中华全国专利代理 师协会会员,但为严明行业纪律、警示全体从业人员,协会 决定:对凳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鲜靖予以公开谴责,并 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 案。

【违规条款】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021版):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依法执业,遵 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 策”;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坚持诚实 信用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序良俗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 理师协会的各项规定,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 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二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违规设立、变更、注销 分支机构,损害当事人利益。专利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扰乱行业秩序”; 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 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 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专利代理机 构不得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 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三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不得诱导或者帮助委托人提 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专利 申请,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警示意义评析】 本案中凳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放任分所非法购买企 业信息、编造专利申请、出租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任意 扩张、“挂证”虚构执业人员、代理大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等严重违法行为,形成全链条违规模式,导致后果叠加,严 重侵犯企业信息安全、损害委托人利益并扰乱专利代理行业 及审查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凳凳公司吊销执业许可证并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凳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鲜靖虽 是非协会会员,协会仍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诚信档案。行政 监管与协会行业自律协同的惩处,彰显了从严治理决心、震 慑了投机者、厘清了行业底线、明确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的 责任,凸显了信用监管作用,通过清除“害群之马”引导行 业回归“提升代理质量,保护创新价值”的宗旨,推动行业 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型,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筑牢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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