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或滥用“撤三”程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
2025-11-20
【案情介绍】
Jack Trout系“定位理论”的创始人。原告特某特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经合法授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特某特”字号,并主营商业管理咨询业务。同时,原告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顾问)”等服务和第41类“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拥有“特某特”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多年来,原告在国内市场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张某张公司、昆某公司、粤某城公司系关联公司,三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自2021年起,三被告先后在相同服务类别(包括第35类和第41类)上申请注册了与原告“特某特”字号及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80余个。在其最早申请的3个包含“特某特”的商标被原告提起异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情况下,三被告仍持续递交多件包含“特某特”文字的商标申请,目前多个商标正在审核过程中。此外,被告尹某玮作为昆某公司监事,以其个人名义对原告名下8个“特某特”和“特某特定位”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在申请被驳回后又对其中的部分案件提起了复审。
特某特公司认为张某张公司等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称福田法院)提起诉讼。
福田法院认为,原告特某特公司的字号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张某张公司等四被告与原告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原告的字号及涉案商标,但仍于短期内在相同服务类别上注册多个与原告字号及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不仅未合理避让,亦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同时,被告在明知原告商标持续使用的情况下,仍针对原告的多个商标发起撤销申请。四被告上述行为致使原告不得不进行申诉并提起数量繁多、耗时长久的商标异议、商标无效申请及相关诉讼,并支出高额确权费及其他维权费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有损原告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此判令四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综合全案侵权行为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既往的实践中,因商标抢注产生的纠纷,权利人通常首先向行政机关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也通常认为商标抢注行为并非市场行为,未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范畴。随着近年来跨境贸易的增多,商标抢注行为大幅增加,因此出现了权利人直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抢注行为的诉讼案件。
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二者对商标保护的重心和路径亦有不同,商标法主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从而排除一般性的商标侵权行为,其侧重于对商标权人的绝对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管控违反商业惯例、商业道德的不当行为,来实现对商标权益的动态保护,但其本身更侧重于规范竞争秩序,并以审查相关行为是否正当为核心。因此,在涉及商标抢注的纠纷案件中,即使商标未被宣告无效,但若属于恶意抢注或滥用行政确权程序,并已实际影响权利人正常经营活动或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法院也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停止侵权。同时,行政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结果互认,若民事判决认定侵权成立,也可作为无效宣告程序中“恶意注册”的佐证。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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