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修改超范围问题的探析


发布时间:

2025-09-15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经常会存在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情况。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直接关系到相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而且,在判断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也较多。本文通过介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方法,列举修改超范围的有关情形,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为创新主体提供有益参考,助力其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

  修改申请文件的相关规定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尤为关键。为防止申请人通过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引入申请日没有明确的设计内容,从而使原申请的设计内容发生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作出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指出,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是指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不相同的设计。在判断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时,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有表示,或者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认为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在具体实践中,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主要涉及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产品名称的修改以及简要说明的修改。下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修改超范围的有关情形。

  修改超范围的有关情形

  (一)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

  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的表示范围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对设计内容的增加、改变和减少上。

  图1零食盒

  1.增加新的设计内容

  增加图片或者照片或者增加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要素,均属于增加新的设计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增加原图片或者照片中未表示的图片。如图1所示“零食盒”的外观设计视图,修改后增加了产品打开状态图的设计内容。该设计内容显示了申请日图片中未表示的零食盒下层收纳格的内部形状结构,且根据申请日的正投影视图及立体图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的表示范围。

  如图2所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视图,申请日仅提交了主视图,简要说明中未写明省略视图原因,修改后增加了后视图,后视图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未表示。虽然后视图的设计内容主要是产品信息,但根据申请日的图片或者照片,并不能确定产品背面的设计内容,不能确定具体的图案、文字、色彩及其排布,因此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图2包装袋

  (2)增加原图片或者照片中未表示的设计要素。如图3所示“吊灯”的外观设计视图,修改后的视图在产品的左下方增加了一枝灯球,虽然上述增加的设计内容在其产品所属领域较为常见,但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未表示,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明显不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图3吊灯

  (3)增加原图片或者照片中未完整表示的设计内容。如图4所示“驱蚊挂件”的外观设计视图,申请日提交的视图中产品上部的结构未完整表示,修改后重新提交了内容完整的视图,产品上部的环状结构根据原申请文件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明显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的表示范围。

  图4驱蚊挂件

  如图5所示“项链”的外观设计视图,申请日提交的视图中未完整表示项链的链条,根据申请日提交的视图不能确定链条整体的形状及末端的连接结构,补充完整的链条设计内容后,该外观设计与申请日的外观设计明显不同,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图5项链

  (4)增加因透明材质而可见的设计内容。如图6所示“茶壶”的外观设计视图,申请日提交的视图中标注了产品表面为透明材质,修改后的视图删除了透明材质的标注,增加了因透明材质可见的产品内部的过滤结构,虽然该过滤结构在其产品领域内属于较为常见的设计内容,但该部分结构在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未表示,并且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图6茶壶

  (5)增加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经表示的设计内容。如图7所示“调料罐”的外观设计视图,修改后增加了产品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虽然该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在申请日的视图中未提交,但组件1、组件2和组件3的形状结构比较明确,组合状态下的设计内容可根据申请日的图片或者照片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不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图7调料罐

  2.改变原有的设计内容

  修改后改变了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包括改变产品整体及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具体情形有:

  (1)改变设计要素。如图8所示“奶瓶”的外观设计视图,修改后改变了产品长宽高的比例关系以及表面刻度图案。虽然产品的结构并未改变,长宽高比例的变化属于产品领域内的常见设计,但修改后产品的整体形状及表面图案发生了变化,且根据申请日的图片或者照片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图8奶瓶

  如图9所示“玩具”的外观设计视图,申请日提交的视图中玩具上部的帽子表面图案为大小圆点,修改后帽子的图案明显变得多样,与申请日的设计内容不同,属于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的修改。

  图9玩具

  如图10所示“椅子”的外观设计视图,修改后改变了椅子表面的颜色,椅座由红色变为黑色,椅腿由金属灰色变成金色。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虽然未请求保护色彩,但色彩有了较大改变,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图10椅子

  如图11所示“手提包的主体”的外观设计视图,虽然修改后的设计内容与申请日的相比,实线表示的要求保护的局部和虚线表示的其他部分的形状无变化,但产品请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中矩形块状区域在整体产品中的比例和位置有明显变化,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图11手提包的主体

  (2)改变视图形式。如图12所示“戒指”的外观设计视图,将申请日的照片视图修改为绘制视图,产品上部结构线、左侧外轮廓的形状以及色彩等多处发生了改变,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的外观设计明显不同,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图12戒指

  如图13所示“手镯”的外观设计视图,将申请日的绘制视图修改为照片视图,产品表面变为黄色与白色结合的色彩,明显发生了改变,且根据原图片或者照片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图13手镯

  (3)克服缺陷的修改。如图14所示“游戏控制器”的外观设计视图,申请日提交的左视图中产品左侧未表示操控杆的形状结构,与其他正投影视图的投影关系不对应,与立体图表达不一致。修改后重新提交了带有操控杆结构的左视图,该修改内容在申请日的立体图中已经表示,因此不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图14游戏控制器

  3.减少关键的设计内容

  (1)因删除图片或者照片而减少设计内容的。如图15所示“水杯”的外观设计视图,修改后删除了打开状态图。水杯的杯口属于常见部位,该设计内容在其他正投影视图及立体图中并未表示,且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删除后属于超范围的减少,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图15水杯

  (2)删除设计要素。如图16所示“餐具”的外观设计视图,删除了产品中部的字母图案。该设计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经表示,删除该图案后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的外观设计明显不同,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图16餐具

  如图17所示“手表表盘的主体”的外观设计视图,虽然虚线部分不属于请求保护的内容,且实线表示的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未发生变化,但是修改后虚线表示的其他部分的设计明显不同,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图17手表表盘的主体

  (3)删除关键的设计内容。如图18所示“剃须刀”的外观设计视图,修改后删除了产品中部触摸开关键的设计内容,该设计内容在产品中的位置、颜色较为明显,修改后的外观设计明显不同,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图18剃须刀

  (4)删除阴影线等多余线或者删除产品之外的多余物。如图19所示“挂灯”的外观设计视图,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存在较多的过渡线,不符合清楚表达的要求,修改后删除了多余线,克服了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存在的缺陷,不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图19挂灯

  (二)其他申请文件的修改

  1.产品名称的修改

  如果产品名称修改后与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相符,一般认为属于在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内的修改。比如,提交的视图中产品为餐勺,将产品名称由“餐叉”修改为“餐勺”。

  2.简要说明的修改

  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简要说明的修改是否超范围,需要结合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内容判断。

  一般情况下,简要说明修改的内容是基于原图片或者照片的,如修改设计要点、基本设计、保护色彩的请求等,不属于超范围的修改。对简要说明中存在的错误的修改,如根据已经提交的立体图及其他正投影视图可以确定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而将左视图的省略视图由与右视图相同修改为对称的,不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若申请日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未包含必要的正投影视图,根据原图片或者照片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缺少的视图的设计内容,通过修改或增加简要说明省略视图原因补充视图内容的,可能导致修改超范围。如图20所示“公交车”的外观设计视图,原图片或者照片中未表示公交车的另一侧面,由于公交车一侧有乘客上下车门设计,左右两侧的设计内容并非相同或者对称,根据申请日的图片或者照片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公交车另一侧面的设计内容,若将简要说明中省略左视图的原因由“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修改为“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或者直接增加省略左视图的原因,均属于超范围的修改。

  图20公交车

  总结

  为避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出现修改超范围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日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做好充分准备,提交规范的申请文件,清楚地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明确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的设计内容,尽量减少修改申请文件的需求。如确需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应严格遵循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避免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的表示范围。(亓亚君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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