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出手:商标“撤三”举证严格,整治恶意撤三!


发布时间:

2025-02-21

近年来,中国注册商标撤销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加,同时注册商标的全部及部分撤销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月报和年报,向商标评审部门提交的撤三复审申请量从2019年的13,413件激增至2023年的21,393件,商标评审部门作出的撤三复审决定的数量从2019年的8,580件增至2023年的16,438件。由于并非所有的撤三决定都会被复审至商标评审部门,因此在第一阶段提交给商标局的撤三申请(即商标所有人初次接到答辩通知)数量自然高于以上统计数据。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商标“撤三”正在经历深刻变革。鉴于撤三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而答辩成功率一直较低,因此沿用多年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发生重大转变: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简称"撤三")的申请人,必须提交更严格的初步证据。

 

新旧规则对比

原规则:

    在对他人商标提撤三时,撤三申请人提供的举证证据只需在各大主流网站上随便搜几张关键词的截图作为证据提交即可。

现规则:

申请人应就被申请撤销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事实提供初步调查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撤销商标注册人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经营状态或存续状态、商标注册情况等信息。

    (二)注册人为经营或存续状态的,应提供注册人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等调查报告及证据。

    (三)被申请撤销商标在综合性网上平台、商标核定注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行业性网站等平台检索调查证据,相关检索应提供自首页开始连续5页的整页检索截图,提供的平台检索应不少于3个。

    撤销申请人需要提交注册人或被申请人的调查报告及证据,包含基本信息,营业范围,营业状态等多个信息,且要求提供被申请撤销商标在综合性网上平台不少于3个,每个平台的相关检索,应提供自首页开始连续5页的整页检索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2款: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49条确实没有提出,必须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但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传统的撤销申请,秉承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谁申请谁不举证,谁被提撤销谁举证,现在从源头上对撤三申请进行了规范,避免了随意性和恶意性申请的泛滥。

 

    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恶意撤三申请的减少,使商标注册人遭遇无端挑战的概率大幅降低,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品牌建设与市场拓展中。不过,商标注册人仍需保持对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因为一旦遭遇合理的撤三申请,有效的使用证据依然是保住商标的关键。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核心标识,承载着企业的声誉与市场竞争力。商标注册人应积极使用商标,让商标在市场中真正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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