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包含相同文字一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发布时间:

2025-02-17

在商业世界中,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承载着品牌的价值和声誉。然而,当不同企业的名称或商标中出现相同文字时,是否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呢?

事实上,商标侵权的认定并非简单地以文字是否相同为依据,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案例一:“林叔”商标纠纷案

2017年,安徽A公司注册了带有“林叔”二字的某图案商标,用于餐饮服务,并在江南一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圳的林某父子2013年起经营一家名为“林叔潮汕吃乐园”的餐饮店。A公司认为其使用“林叔”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A 公司中的 “林叔” 汉字和字母均经过设计,而林某父子仅以 “林叔” 的普通字体在整体文字组合中使用,并未单独突出使用,从形式上不构成与 A 公司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且 “林叔” 在日常生活中多作为文字本意使用,不必然指向 A 公司的商标,“林叔潮汕吃乐园” 经营者对 “林叔” 的使用亦源自邻里的称呼,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餐饮经营具有一定地域性,A 公司并未证明自己的商标在深圳具有相应的知名度,更无证据说明客观上已经发生了混淆的结果或事实。因此,林某父子对 “林叔” 文字的使用具有合理理由,是对其字号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 A 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定林某父子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案例启示

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核心在于其显著性,即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的设计、字体、组合方式等都会影响其显著性。若相同文字在不同商标中的使用方式、设计或整体视觉效果有明显差异,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则不构成侵权。

地域性: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同一文字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为商标,只要不引起混淆,通常不构成侵权。商标的知名度也具有地域限制,若在特定区域内缺乏知名度,可能难以主张侵权。

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况下,使用相同文字可能属于合理使用(如个人称呼),只要不暗示与商标权人的关联,且不会导致混淆,通常不构成侵权。

 

案例二:山寨“洋葱学园”侵权案

“洋葱学园”是一家知名在线教育平台,拥有“洋葱学园”、“洋葱数学”等注册商标。郑州四家教育机构在企业名称及宣传中使用“洋葱”字样,并提供类似的教育服务。“洋葱学园”认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四被告公司使用的“洋葱”字样标识,与洋葱学园案涉商标构成商标近似,具有攀附洋葱学园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容易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四被告公司与洋葱学园均从事教育活动,通过网络面向各地受众,存在竞争关系,四被告在推广、宣传的账号及店铺中重点使用“洋葱”二字,具有攀附洋葱学园知名度的故意,属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

知名度的重要性:如果一个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更容易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因此,其他企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文字时,更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增加侵权的可能性。

混淆可能性:若使用相同文字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

根据《商标法》,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依据以下两点:
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若类别不同且不会导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驰名商标除外)。
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需从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综合判断,若易导致混淆,则构成侵权。

此外,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别保护,即使在不同类别中使用相同文字,也可能构成侵权。

由以上两则案例可见,名称包含相同文字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需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商品类别与服务、商标知名度、地域性、合理使用及混淆可能性等因素。

 

相关新闻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

图片名称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图片名称

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图片名称

服务号

图片名称

订阅号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粤ICP备2021174526号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粤ICP备2021174526号 SEO标签

Copyright ©2016 深圳市深可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11745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