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是否涉及侵权?


发布时间:

2025-02-10

在商业经营中,商标和企业字号承载着企业的形象与信誉。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就容易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是否涉及侵权?下面通过案例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注册了第3213719号 “盛辉” 商标。而被告曾经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潼南区某镇盛辉汽车生活馆”,店面招牌是“潼南区盛辉汽车生活馆某分店”。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以 “盛辉” 作为字号和店面招牌使用,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指出,关于商标侵权,被告经营的项目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项目相同,被告在字号和店面招牌上使用 “盛辉” 标识,属于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然而,被告并没有突出使用 “盛辉” 二字,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关于不正当竞争,虽然被告将 “盛辉” 作为字号使用,但原告位于福建省,被告位于重庆市,两地相隔较远。并且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商标实际使用及知名度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将 “盛辉” 作为字号和店面招牌使用,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原告提供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所以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以上判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企业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二者均是商业标识,但是因为二者的同质性,存在权利冲突可能性。实践中,该怎么判定使用他人字号是否侵犯商标权呢?本案中,法院结合企业字号使用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商标所涉商品服务类别等因素综合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权利人与企业名称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此外,侵权判定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时间先后顺序
  • 若商标注册早于企业字号登记,商标权人可主张字号登记具有不正当性;

  • 企业字号登记在先且已形成知名度时,可能对在后商标注册构成权利障碍。

     

主观恶意证据
  • 字号登记人明知他人商标仍故意攀附

  • 可通过商标异议记录、关联关系(如原经销商)、域名抢注等行为推定恶意

 

混淆可能性判断

  • 需证明字号使用易使公众误认与商标权人存在投资/许可等特定联系

  • 重点考量行业关联性(如将"华为"用作灯具企业字号)、地域重叠性等要素

 

在此提醒,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后应积极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发挥商标的价值,提升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者在选择企业名称时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应做合理避让,以避免侵权。。另外,企业在字号登记时,需提前进行商标交叉检索,建立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机制,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FTO分析报告,防范法律风险。对于已发生的权利冲突,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诉讼/谈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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