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专利申请中公众意见影响几何?


发布时间:

2025-01-22

  在专利预警分析中,一旦锁定具有潜在侵权风险的在审专利,企业就会考虑在推进自身技术专利布局规划的同时,进一步考虑如何规避侵权的风险。从整体程序、成本支出及操作的便利性来看,提交第三方公众意见(TPO),阻止风险专利申请的授权进程,是多数企业的优先选择。

  笔者对美国专利商标局2007年至2021年收到的第三方公众意见专利分类号累积总量进行统计(包括在审、授权有效、主动放弃以及失效专利)可以看出,TPO发挥潜在作用的技术领域以及技术博弈最为激烈的技术领域为:经统计,累计提交TPO总量超过500件的专利分类号分别为 A61、G06以及H01。当然,提出 TPO的领域并非“一刀切”,例如有统计表明,欧洲专利局在医疗领域的 TPO提出率仅为0.67%。

  提出 TPO带来的影响,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看。主观方面,提交 TPO的影响主要反映在第三方提交证据的有效性上。例如,通过提交 TPO向审查员提供更佳的证据组合方式,以期阻止申请人获得较大或对第三方存在威胁的授权保护范围。然而,如果第三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无法影响在审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那么提交 TPO这个行为本身反而会“打草惊蛇”,促使申请人根据第三方提交的证据修改和完善其权利要求,绕过潜在的“雷区”。

  客观方面,提出 TPO会导致专利审查周期延长。以欧洲专利局医疗领域为例,统计表明,收到 TPO案件的平均授权周期会比其他未收到 TPO的案件延长约210天左右,这是直接影响。间接的影响是提交 TPO与专利申请被驳回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 TPO的提交也不会直接影响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结果。或者说,至少在医疗领域,TPO仅仅作为一种第三方参与审查的途径,对于官方的终局审查结果影响较小。但是,从整体数据来看,提交 TPO,第三方的获益比权利人会多一些。

  值得一提的是,TPO相关性论述应当满足相应的官方要求。例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 TPO的相关性论述有严格规定,应当仅就证据与目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相关性进行论述,客观阐述证据与目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内容,而不允许就目标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讨论评价。

  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收到 TPO的企业也无需过度紧张,因为 TPO中的证据是把“双刃剑”。专利申请人在进行相关技术路线的专利布局时,可以利用该证据实时调整布局策略,例如,是否要对相关技术的同族或后续申请进行信息披露声明(IDS),是否有必要直接撤回一项在审专利以节省专利申请成本等,都可以让专利申请通过 TPO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发展。

  如果第三方错过了提交 TPO的窗口期,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还常采用如下方法将现有技术文件提交到美国专利商标局。例如,美国律师会将现有技术发送给目标专利申请的美国律师,敦促对方律师在信息披露声明中将其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因为目标专利申请的美国律师有义务披露已经知晓的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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