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发布时间:

2018-09-05

发布时间:2018-09-05 10:34 信息来源:商标局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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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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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18号越秀星汇君泊B2座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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