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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发布时间:
2018-09-05
发布时间:2018-09-05 10:34 信息来源:商标局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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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8号龙华科技创新中心(观澜湖)14栋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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