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通过省工商局提交的代理机构备案材料,现在改为自行提交,是否还需要再提交一次材料?


发布时间:

2014-08-15

发布时间:2014-08-15 10:06 信息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根据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总局于2014年7月14日印发了《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4年5月1日起,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以及已备案商标代理机构的变更、合并、注销、结算等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自行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国商标网上公布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和备案书式办理备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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